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 【安全保障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注解
消费者安全保障权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人身安全权,包括生命安全权和健康安全权。消费者的生命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享有生命不受侵犯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自己消费的商品对于自己的生命是安全的,如果因为商品的缺陷而导致消费者死亡,经营者就侵犯了消费者的生命安全权。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享有的身体健康不受损害的权利。如果因为服务设施的缺陷而致使消费者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经营者就侵犯了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权。
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享有的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财产损害包括财产在外观上的损毁和内在价值的减少。财产安全不仅是指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是否安全,更重要的是指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以外的其他财产的安全。如果消费者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致使其他财产受到损害,同样是损害了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
应用
5.不明身份第三人闯入酒店对消费者伤害的责任由谁承担?
经营者对不明身份的第三人闯入经营场所内寻衅的突发性暴力事件,虽无能力事先预见和预防,但如果采取及时劝阻和报警的行动,则可认定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尽到了谨慎注意和照顾的义务,不承担对消费者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4期:李某诉陆甲、陆乙、朱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配套
《侵权责任法》第37条;《产品质量法》第26条;《刑法》第14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
第八条 【知情权】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注解
消费者知情权的主要内容包括:(1)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例如,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商品的生产者、用途、性能、主要成份等。(2)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询问和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情况;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的询问和了解的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经营者应耐心细致地予以回答。(3)消费者不仅要知悉商品或者服务的情况,更重要的是要知晓真实情况,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推出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向消费者提供真实情况。
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知情权,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知悉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知悉商品或者服务的基本情况,包括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费用等;商品的性质状况等基本情况,包括商品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或者服务的规格等。
应用
6.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的情况和信息的义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一是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二是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三是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四是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第九条 【选择权】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注解
按照本条规定,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主要有四个方面:
(1)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消费者在哪个商家购物,要求哪个经营者向其提供服务,应当由其决定。(2)自主选择商品品种和服务方式。消费的目的是满足消费者的生活需要,该需要能否得到满足,取决于消费者对于商品品种和服务方式能否进行选择。当然尊重消费者对于商品品种和服务方式的选择权,并不意味着经营者不能在众多商品和服务中推荐质优价廉、更符合消费者消费意愿的商品和服务,但这种推荐不能构成对消费者选择商品品种和服务方式的限制和剥夺。(3)自主选择是否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消费源于需求,没有需求自然不会有消费的意愿和冲动,因此是否愿意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某种服务,应当由消费者自主决定。(4)对商品和服务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消费者只有在对商品和服务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后才能知道自己需要的种类,不让消费者挑选,不是好的商业策略,其结果很可能是消费者放弃购买,经营者也不能真正了解消费者的喜好,造成产品积压,最终在商品市场上失去竞争力。
配套
《旅游法》第35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6条
第十条 【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注解
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主要表现包括:交易行为的发生必须在合理的条件下进行,即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的条件。质量保障要求商品或者服务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标准的应该符合社会普遍公认的要求。价格合理要求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与其价值相符,对有国家定价的必须按定价执行,对没有国家定价的由交易双方按价值规律合理确定。另外,计量是否正确,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经济利益,这就要求产品或者服务必须准确无误。
应用
7.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体现在哪些方面?
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主要体现在:(1)交易条件公平。保障交易条件公平,必须做到:第一,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合格;第二,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合理;第三,商品或者服务的计量正确。(2)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衡量一项交易是否公平,还包括在交易过程中,当事人是否出于自愿,有无强制性交易或者歧视性交易的行为,消费者是否得到实际上的满足或者心理的满足等。强制交易行为的特征是违背消费者的意愿,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饭店强拉客人进餐等。
配套
《价格法》第6-7、12-14、41条;《计量法》第16条
第十一条 【获得赔偿权】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应用
8.作为求偿主体的消费者范围是什么?
本条规定的求偿主体是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消费者。这里的消费者,既包括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本人,如食用自己买来的变质食品而中毒,去浴池洗澡被烫伤等;也包括没有购买商品却使用商品的消费者,如某消费者使用其子女买回来的电冰箱而触电受伤;还包括并不是商品的购买者或使用者,也不是接受服务者,但因他人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受到损害的人。如某人去邻居家串门,被邻居家的彩电爆炸炸伤,根据本法第40条、第49条和第51条的规定,这些人也应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9.经营者销售过期食品,消费者是否有权请求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
2013年6月17日,殷崇义向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汉阳分公司(以下简称汉福超市)支付251元,购买桃花姬阿胶糕一盒,食品外包装载明的生产日期为2012年8月7日,保质期为10个月。购买后殷崇义发现食品已过保质期。一审法院依照《食品安全法》第96条的规定,判决汉福超市退还货款251元,十倍赔偿货款2510元,赔偿殷崇义交通费500元。汉福超市以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误为由提起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汉福超市主张本案所涉商品不是由其销售,但又不能提供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且其对殷崇义出具的购物发票没有异议,故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汉福超市销售过期食品为法律所禁止,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对其不是故意销售过期食品,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判决维持原判。(2017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消费者维权典型案例:殷崇义诉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汉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10.经营者对消费者有哪些附随义务?
五月花公司作为消费与服务合同中的经营者,除应该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外,还应当履行保护消费者人身、财产不受非法侵害的附随义务。为了履行这一附随义务,经营者必须根据本行业的性质、特点和条件,随时、谨慎地注意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但由于刑事犯罪的突发性、隐蔽性以及犯罪手段的智能化、多样化,即使经营者给予应有的注意和防范,也不可能完全避免刑事犯罪对顾客人身、财产的侵害。这种侵害一旦发生,只能从经营者是否尽到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来判断其是否违约。关于被上诉人五月花公司是否侵权的问题,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应当对自己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承担责任,这自然不包括对消费者自带的用品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年第2期:李某、龚某诉五月花公司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
配套
《合同法》第111-113条;《产品质量法》第40、44条;《侵权责任法》第14-22、41-47条;《食品安全法》第148条
第十二条 【成立维权组织权】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注解
本条所指的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主要是指由公众成立的社会组织类型。消费者成立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团体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1)依法成立,即要履行法定程序,具备法定条件。(2)宗旨是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不得利用该团体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3)申请成立有关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团体,消费者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有关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章程草案。
配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0、32、36、37、38条
第十三条 【获得知识权】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注解
消费知识获取权是从知情权中引申出来的一种消费者权利,只有保障消费者对于商品以及服务方面的知识获取权利,才能使消费者了解和掌握商品及其服务的基本的知识和使用技能,理性消费,保护合法权益。
消费者获取相关知识的必要性。消费者的消费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购买,二是使用,在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时,消费者首先需要对商品或者服务的用途、性能、质量、效果、有效期限等基本问题有概括性的了解,然后决定是否购买;消费者使用商品则需要对正确使用的方法,保管与维修等方面的知识有所了解。
第十四条 【受尊重权及信息得到保护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注解
人格尊严是人身权的重要内容,涉及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方面。人格尊严受到尊重是消费者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但在消费实践中,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的事情经常发生,例如侮辱消费者、非法搜查消费者的人身、拘禁消费者等。法律明确规定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受到保护,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一律平等是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我国各民族间存在风土人情、饮食习惯、居住方式、衣着服饰、婚丧嫁娶、礼节禁忌等诸多的不同,而这些均与消费密切相关。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尤其是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就是尊重民族感情、民族尊严,这是涉及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大事情,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对于保护少数民族消费者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本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应用
11.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2)承担行政责任。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3)承担刑事责任。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1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配套
《宪法》第38条;《刑法》第253条之一;《民法总则》第109、111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第十五条 【监督权】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注解
消费者监督权所规制的对象不仅仅是生产者、经营者和服务者,而且包括有关国家机关及其执法者和消费者组织等社会团体及其有关工作人员。消费者行使这一权利的形式也不仅包括批评、建议,而且包括检举、控告。消费者充分有效地行使这一权利,不仅对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促使经营者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以及经营水平,对促使从事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转变工作作风,都有积极意义。
消费者监督权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经营者提出或者向国家有关部门举报;对于已经发生的危害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的商品或服务,可以要求国家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配套
《宪法》第2、41条;《价格法》第37、38条;《产品质量法》第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