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
第三十六条 【消费者协会】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注解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的任务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形式和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受理消费者的投诉,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信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对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予以揭露、批评等。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的宗旨和直接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切活动都是围绕着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的进行的。
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的公益性职责】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应用
25.消费者协会的公益性职责包括哪些?
消费者协会的公益性职责包括:(1)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是消费者协会的重要职责,其主要目的,一是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二是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2)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3)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就涉及消费者权益的产品、食品、药品等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检查,这些行政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邀请消费者协会参与监督检查,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参与监督、检查。(4)消费者协会对涉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应当主动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查询,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听取消费者协会的意见,积极提供有关查询信息,消费者协会应当将有关部门的反馈意见等情况及时告知广大消费者;认为有关部门应当对有关消费者权益问题的解决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的,消费者协会应当在调研的基础上,有理有据地提出建议。(5)受理消费者的投诉,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的投诉后,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化解纠纷,解决问题,维护消费者的权益。(6)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经当事人申请或者根据情况自行决定,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要求其及时出具鉴定意见,作为定分止争的依据。而鉴定人接受委托的,应当及时进行鉴定,并将鉴定意见告知消费者协会。(7)如果经营者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消费者协会可以支持起诉,包括帮助消费者提供证据,推荐有关人员担任消费者的诉讼代理人或者接受消费者的委托代理诉讼。如果经营者行为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国消费者协会或者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8)作为对商品、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消费者协会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等大众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第三十八条 【消费者组织的禁止行为】
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
注解
发布商品或者服务的比较试验结果,是消费者组织提供消费信息、引导消费的一项重要公益服务。因此,消费者组织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这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其次,消费者组织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推荐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大众传播媒介,还有新闻发布会、专题讲座、文艺演出、散发宣传材料、举办专项展览等方式。如果推荐的目的不是为了牟利,而是在于引导消费者,给消费者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使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或服务时免受劣质商品和服务的侵害,从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则是法律所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