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例
一、关于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
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问题作出的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解释。198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是至今为止涉及法律解释内容方面唯一权威的法定依据。但是《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并未对司法解释的文体和形式作出具体规定。1997年以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庞多,文种与文号复杂,司法解释的文体包含决定、纪要、解释、意见、通知、答复、规定等近二十余种,甚至有的还以电话、传真、电报等形式制发司法解释性文件。
为规范司法解释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于1997年7月1日和1996年12月9日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暂行规定》。至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公布的司法解释,统一采用“法释”文号,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三种;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公布的司法解释,则采用“高检发释字”等文号,司法解释文件采用“解释”“规定”“意见”“通知”“批复”等形式,统一编排文号。
2007年3月9日和2006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发布了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其中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形式分为“解释”“规定”“批复”和“决定”四种,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文件采用“解释”“规定”“规则”“意见”“批复”等形式。
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为例,司法解释及文件以1997、2007这两个时点大体分为三个阶段。1997年7月1日以前的司法解释与司法文件在文体与文号上并不统一,无法从文体与文号上准确区分司法解释与司法文件,实际上在1997年7月1日前,也有“批复”性文件的内容并非司法解释。1997年之后司法解释文号才相对统一,一般用“法释〔××××〕××号”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具有以下具体形式:
1.【解释】例如:《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
2.【意见】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法发〔1988〕6号);
3.【规定】例如:《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
4.【批复】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23号);
5.【废止目录】例如:《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六批)》(法释〔2002〕32号);
6.【安排】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法释〔2002〕26号);
7.【解答】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发〔1993〕15号)
在司法解释之外,因总结审判经验及规范裁判标准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还出台了大量的司法文件。司法文件类别称呼上缺乏规范性,一般混称为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以“司法文件”进行分类)、司法解释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的专著与汇编用语)、司法行政文件(最高人民法院网用语)等等。这些司法文件文号多以“法发〔××××〕××号”“法〔××××〕××号”出现。最高人民法院往往在下文时要求各级法院“遵照执行”、“参照执行”或“执行”。司法文件大致有以下几种形式:
1.【复函】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中有关问题的复函》(法函〔2001〕46号);
2.【答复】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六条理解的答复》(法函〔2003〕46号);
3.【通知】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通知》(法〔2004〕33号);
4.【批复】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行为案件编号和收取案件受理费问题的批复》(法〔2004〕17号);
5.【解答】例如:《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法复〔1996〕2号);
6.【座谈会纪要】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4〕96号)。
二、本书除收录法律及司法解释、司法文件、指导案例外,还对法律给予解读。
1.本书在全面收录民商事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指导案例的基础上,对重点法律进行解读,对新修改或立法的法律阐述修改或立法要点及理由。
2.为方便读者对相关问题的理解与应用,除对于直接涉及诉讼活动的重要法律法规单独列明外,其余的归类在司法解释及文件下。
3.司法解释及其他司法文件中部分条文被废止或司法文件所参照、引述的法律文件已经废止,但司法文件本身仍有一定指导价值的,本书仍予收录。
三、本书的分类和编排
1.本书根据民法典的设计体例,分为民事编和民事诉讼编,其中民事编分为十三个章,民事诉讼编有十六章。每一个章节下又分为若干个小节。
民事编涵盖:综合、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合同、劳动争议、公司企业、证劵期货、保险票据信用证、知识产权、海事海商、侵权责任、诉讼时效以及涉外民事关系。
民事诉讼编涵盖:综合、立案、管辖、回避、诉讼参加人、证据、送达、调解、财产保全、强制措施、简易程序及一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执行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以及仲裁。
各类目下的文件按以下原则编排: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及各业务庭的答复、复函置后。关于司法解释、司法文件、请示答复的划分,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中对司法解释的界定外,还对其按司法实践中的常见类别予以编排,便于读者有针对性地查询。
2.在上述原则基础上,在同一类目下,将起司法实务常用的、主要、核心作用的综合性、规范性司法解释置前,同类文件按照发文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排列。
3.基于方便读者查找的原则,将指导案例排在相关的分类之后。
四、检索方法
本书目录分为总目录和目录。总目录提供全书内容概观,提供大类、子类的查找功能,但不包括具体文件的查找。总目录上为双层页码,括号外的页码指示该类别所在目录页码,括号内的页码指示该类别所在正文页码。总目录的双层页码设计能够提高目录的使用效率。
别外,为便利读者查询,添加侧眉,具体的法律法规、司法文件的全称可参见缩略语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