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规定。
立法背景
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是民法的基本精神。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要求在我国诸多法律中都有规定。如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也是外国民法,甚至宪法规定的重要内容。《法国民法典》第545条规定,任何人不得被强制转让其所有权,但因公用并在事前受公正补偿的例外。《意大利民法典》第834条规定,不得全部或部分地使任何所有人丧失其所有权,但是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宣告征用并且给予合理补偿的情况不在此限。《日本宪法》第29条规定,财产权神圣,法律可以基于公共利益限制财产权,私有财产在正当补偿之下可收归公共所用。《美国宪法》第5条修正案规定,没有正当补偿,任何人的私有财产均不得被征用为公共使用。
条文解读
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是民法的基本精神,也是民事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民法总则草案将本条内容规定在第九条中,在审议过程中,普遍认为,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是民法的基本精神,统领整部民法典和各民商事特别法,应当进一步突出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的理念,将本条的内容规定在前面,以充分体现权利本位、权利导向的立法宗旨。经研究,将本条内容规定在本法第三条,以突出强调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基本精神和的重要地位。
民法总则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民法总则还规定保护民事主体的各种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等,财产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股权等。民法除保护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外,兼具有人身和财产性质的知识产权、继承权等也受法律保护。除列明的民事权利外,民法总则还规定保护其他合法权益,原因在于,有些民事权益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但确有必要予以保护的,法律也应当予以保护。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就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不得侵犯就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侵占、限制、剥夺他人的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也不得干涉他人正常行使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当然,这并非意味着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可以毫无限制,是绝对自由的。相反,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是要受到法律、公序良俗的约束,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且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法律权限范围内经法定程序,在给予公平合理补偿的前提下,可以对民事主体的财产予以征收或者征用。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