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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撤销死亡宣告的规定。
立法背景
宣告死亡本是基于自然人生死不明的情况,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通过法定程序确定的一种拟制状态。被宣告死亡属于推定的死亡,在被宣告死亡的人确定没有死亡的情况下,宣告死亡的基础即不存在,撤销对其所作的死亡宣告,乃当然之理。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既已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条文解读
本条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只是作了文字修改。有的意见提出:“重新出现”已经包括了确知没有死亡的情况,从立法严谨角度无需重复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宣告死亡是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作出的,具有宣示性和公信力,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即使被宣告人事实上没有死亡,也不能在重新出现后使得与其相关的民事法律关系当然地回复到原来的状态,而必须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同样由人民法院通过法定程序,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