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宣告死亡条件的规定。
立法背景
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第二款规定:“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本条第一款基本延续民法通则规定的精神,略有修改。关于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前文已述,本法第四十一条单列一条,统一规定下落不明的时间如何计算,即“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该规定不仅适用于宣告失踪的情形,也适用于宣告死亡,因此,相应地在本条中不作规定。本条第二款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所作的补充。
宣告死亡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在法律上推定失踪人死亡的一项民事制度。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会使得与其相关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通过宣告死亡制度,可以及时了结下落不明人与他人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从而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宣告自然人死亡,是对自然人死亡的法律上的推定,这种推定将产生与生理死亡基本一样的法律效果,因此,宣告死亡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
条文解读
依照本条规定,宣告死亡必须具备的条件是:
第一,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要达到法定的长度。一般情况下,下落不明的时间要满四年。如果是因意外事件而下落不明,下落不明的时间要满二年。
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可以看出,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需要满足的下落不明时间长度要求高于宣告失踪时的要求,因为在宣告失踪的情况下,只产生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以及实现债权、偿还债务等法律后果,但宣告死亡以后,还会发生继承的开始、身份关系解除等情形。因此宣告死亡的条件应当比宣告失踪严格,下落不明的时间应当比宣告失踪时所要求的时间长。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自然人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自然人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其生存的可能性明显小于一般情况下的下落不明,因此这种情况下宣告死亡,法律要求的下落不明时间长度应当短于一般情况下的宣告死亡。关于这一项的内容,民法通则的用语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立法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意外事件比意外事故涵盖面更广,比如地震等天灾,一般语言习惯上不称为事故,另外,“意外事件”一词作为法律用语更加规范,且“意外”与“事故”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语义重复,因此,本条采用“意外事件”的表述。还有的意见提出,有的意外事件过程并不止一天,可能在事件发生之日,当事人尚有音讯,之后才失去音讯,民法通则“事故发生之日”的规定并不妥当,还是适用下落不明的一般起算标准为好。因此,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表述为“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本条第二款是对第一款第二项的补充规定。依照这一规定,对于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自然人,如果与该意外事件有关的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利害关系人就可以据此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而不必等到下落不明满二年。民法通则没有这一规定。1991年制定的民事诉讼法就已经对这种情形作了补充,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国外也有这种立法例,如《瑞士民法典》第34条规定:“失踪的人,只要是在使他人对其死亡确信无疑的情况下失踪的,即使未发现其尸体,亦视其死亡已得证实。”
第二,必须要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此处所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参考宣告失踪制度中的利害关系人范围。总的来说,这里的利害关系人应当是与被宣告人是生存还是死亡的法律后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对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要不要有顺序上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5条第1款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对于这一规定,历来存在争议。反对意见认为,法律不应当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顺序,因为如果顺序在先的当事人不申请,则失踪人长期不能被宣告死亡,使得与其相关的法律关系长期不能稳定,例如继承不能发生、遗产不能分割等,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损害很大,与法律规定宣告死亡制度的初衷相悖。民法总则立法过程中,这种意见较为普遍,因此,本章没有规定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的顺序。
第三,只能由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宣告自然人死亡。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宣告死亡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