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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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规定。

立法背景

法律对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监护人的选任、监护的设立方式、监护职责等都作出了严格、明确的规定。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规定为法定代理人,有利于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条文解读

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是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重要内容。监护人在保护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过程中,都必不可少要代理被监护人从事一些民事法律行为,例如签订合同等。赋予监护人法定代理人资格,方便监护人更好地履行监护职责,同时也可以对这种代理行为按照民法总则关于代理的规定加以规范,更好地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