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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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规定。

立法背景

在本条起草过程中,对八周岁以下的儿童是否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有的建议明确儿童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本条增加但书规定“但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除外”。理由是,六周岁以下的儿童独立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接受赠与、奖励等行为,对儿童的利益并无损害,相反是增加儿童利益,法律应当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也有的意见认为,八周岁以下的儿童辨认识别能力仍然非常欠缺,即使是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接受赠与的行为,也是需要对该行为以及行为后果有充分认识和判断的。要区分接受赠与的民事法律行为与接受赠与物的行为。低龄儿童接受了别人给的玩具,可以看作是事实行为,不等同于儿童实施了接受赠与的民事法律行为。此外,有些纯获利益的行为往往要等到事后根据具体情况才能判断出来,如果所获的收益远大于所承受的负担,就属于纯获利益。这类民事法律行为对儿童的辨识能力要求更高。如果赋予八周岁以下的儿童可以独立实施这些民事法律行为,容易使这些儿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从我国实践情况来看,八周岁以下的儿童处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全面保护之下,极少有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机会,由法定代理人全面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经反复研究讨论,从有利于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角度,本条没有规定八周岁以下的儿童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行为。

条文解读

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者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发育仍然很不成熟,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识别能力以及行为后果的预见能力仍然非常不够,为了避免他们的权益受到损害,法律将其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依据本条规定,八周岁以下的儿童不具有独立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例如,儿童购买玩具行为,都需要由父母等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