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右侧通行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 车道划分和通行规则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条文参见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4条[机动车道]
▶典型案例指引
陈某与王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19号)
案件适用要点:机动车驶入非机动车道,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专用车道只准许规定车辆通行
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三十八条 遵守交通信号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典型案例指引
潘某某不服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四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渝一中行终字第57号)
案件适用要点:违反执勤警察交通指挥,驶入临时交通限制、禁止车辆通行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 交通管理部门可根据情况采取管理措施并提前公告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理解与适用
限制通行,是指根据不同的情况,规定不同的车辆或者行人可以通行。禁止通行,是指各种车辆和行人都不允许通行。禁止通行的措施一般是在有大型活动或重要会议以及道路或交通中断的情况下采用,如道路施工、城市建设等。实践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某个路段采取限制通行或禁止通行的措施时,一般会在限制或禁止通行的地方设立限制通行或禁止通行的告示牌。有时也采取由交通警察现场指挥疏导交通的做法。限制通行和禁止通行的交通措施通常多数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所采取的临时性的措施,一旦道路通行情况有所改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就会及时撤销限制通行或禁止通行的措施,恢复正常的交通秩序。
第四十条 交通管制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理解与适用
交通管制,是指根据现实情况的需要,为了防止道路交通状况的进一步恶化和造成交通事故损害的扩大,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措施禁止相关机动车辆通行的措施。这种交通管制措施,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法定的特殊情况下才可采用的一种方法。
第四十一条 授权国务院规定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
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