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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出让土地改变用途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0年12月2日 国土资厅函〔2010〕104号)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如何办理相关手续的请示》(湘国土资〔2010〕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号)等法律政策规定,出让土地改变土地用途,经出让方和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原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出让金。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的出让合同约定,及时补缴出让金,办理土地登记。但出让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必须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不得办理协议出让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