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民事案件案由适用法律规范指引(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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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取回权纠纷

(1)一般取回权纠纷

(2)出卖人取回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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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