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民事案件案由适用法律规范指引(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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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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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