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企业破产与公司清算案件审判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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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浙江安吉同泰皮革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清算案

(一)基本案情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安吉法院”)执行局在执行浙江安吉同泰皮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泰皮革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系列案件中,将被执行人的厂房、土地依法拍卖,所得价款2484万元。但经审查发现,截至2015年2月27日,同泰皮革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全省共有29件,标的额2200万元;作为被告的案件全省共达94件,标的额3327万元,同泰皮革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安吉法院执行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向部分申请执行人征询意见,并得到其中一位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2015年3月17日,安吉法院根据申请人安吉县博康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债务人同泰皮革公司破产清算案。

(二)审理情况

受理破产申请后,安吉法院立即通知相关法院中止诉讼、执行程序,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由管理人接管了同泰皮革公司的全部资产。为公平保障全部债权人的利益,对全省范围内涉同泰皮革公司执行案件进行检索,执行人员提醒外地债权人申报债权224.3万元。2015年6月4日,同泰皮革公司破产案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高票通过了《财产管理、变价和分配方案》等两项议案。同月26日,安吉法院裁定确认上述财产管理、变价和分配方案。目前,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同泰皮革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53件,债权金额累计4213.1万元,个案执行时间最长达1年半。启动执行转破产程序后,3个月即审结完成,并实现职工债权和税收债权全额清偿,普通债权清偿比例达到22.5%。

(三)典型意义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应该通过破产程序来清理债务,以实现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安吉法院在执行同泰皮革公司系列案件的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已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的破产案件受理条件,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在征得债权人同意后,将执行案件及时移送破产审查,经审查符合破产案件受理条件,即裁定受理,进入破产程序。执行人员还提醒其他执行案件的申请人及时申报债权,实现了案件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的有序衔接。案件由执行程序转入破产审查,不仅可以迅速启动破产程序,还有助于执行案件的及时结案,化解执行难问题。

浙江安吉同泰皮革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背景情况

一、审理概要

(一)债务人及破产清算基本情况

1.债务人基本情况

浙江安吉同泰皮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泰公司”“债务人”或“公司”),成立于2010年8月4日,住所地为浙江省安吉县经济开发区塘浦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均为陈泽铭。公司注册资本为3500万元人民币,由陈泽铭与其妻子黄美娇持有全部股权。公司的主营业务为PU合成革、PU-PVC合成革的生产及销售等。

2.债务人破产清算前困境

(1)本案受理前债务人的诉讼情况

截至2015年2月27日,同泰公司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全省共有94件,标的额3327万元;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全省共有29件,标的额超过2200万元;个案执行时间最长达1年半。安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通过网络公开拍卖方式,将公司的厂房、土地依法拍卖,拍得价款2484万元。

(2)本案受理前债务人的困境

同泰公司于2014年初爆发债务危机,并引发严重劳资纠纷,也曾发生公司员工或债权人哄抢、偷盗公司财物的现象。后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介入,通过垫付职工欠付工资的方式平息了部分劳资纠纷,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也被迫全部停止,大部分员工均已离职。因此,如果不能及时通过破产程序化解债权债务纠纷,不仅无法解决债权人及主审法院“执行难”的困局,也无法引导“僵尸”企业有序退出市场,不利于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案件受理情况

安吉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人安吉县博康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因同泰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对抵押物厂房、土地采取了网上拍卖,拍卖成交价款为2483.96万元,安吉县博康担保有限公司依法可优先受偿的债权为1700万元左右,故尚有近800万元可用于清偿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但剩余的近800万元已不足以清偿同泰公司在安吉县人民法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该院执行局初步审查后认为,同泰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且名下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015年2月28日,安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至第五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向各执行债权人及被执行人同泰公司送达征求意见书,征询是否同意将被执行人同泰公司移送破产,并告知当事人应在收到该征求意见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视为不同意移送破产;若有债权人之一或被执行人同意移送破产的,将裁定中止对被执行人同泰公司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若当事人全部不同意移送破产或相关法院不受理破产的,将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2015年3月3日,安吉县博康担保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间内书面表示同意同泰公司破产。因同泰公司住所地在安吉县,该院执行局将案件相关材料移送安吉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审查,同时告知安吉县博康担保有限公司应当向立案庭递交书面的申请书。该案立案庭在收到债权人安吉县博康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后审查认为具备立案条件,并予以登记,随即移至该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审查是否裁定受理。2015年3月9日,安吉县人民法院将安吉县博康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通知了同泰公司。因同泰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且其已具备破产原因,安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7日裁定受理同泰公司破产清算,并于同日指定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担任同泰公司管理人。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的见证下,管理人也在第一时间接管了同泰公司的未处置资产,并立即通知相关法院中止诉讼及执行程序,并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管理人银行账户开户后,安吉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以工作联系单的形式通知该院执行局,将对同泰公司的资产变价款转入管理人账户,由管理人统一管理。

(三)债权的申报、审查及确认情况

同泰公司破产案件涉及人员众多,社会影响面较广,债权人分布于安吉、广东、安徽、江苏和福建等全国各地。自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后,管理人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向同泰公司已知债权人发送了书面通知书、受理公告等关于债权申报的书面文件,并在《人民法院报》《浙江法制报》《安吉新闻》上刊登公告。

为公平公开保障全部债权人的利益,安吉县人民法院运用浙江高院“关联案件”检索系统对全省范围内涉同泰公司案件进行检索,查到富阳、绍兴、桐乡三地有6起诉讼,经执行人员提醒,外地债权人共申报债权224.3万元。

截至债权申报期满,共有47家债权人(不含职工债权)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金额合计40969474.91元。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下,管理人已完成了全部债权的审查工作,并依法编制了《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具体债权确认情况如下:(1)税收债权1家,其中优先权部分确认金额414092.86元,普通债权部分确认金额83025.33元,合计497118.19元;(2)职工债权1161486.82元;(3)有财产担保债权3家,确认债权金额20691017.32元;(4)普通债权43家,确认债权金额16092105.45元。

(四)财产管理、变价和分配方案

2015年6月4日,安吉县人民法院组织召开同泰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并首次采取沿街大屏幕同步直播。会上,管理人向安吉县人民法院及债权人会议提交了《浙江安吉同泰皮革有限公司财产管理、变价和分配方案》(以下简称“《财产管理、变价和分配方案》”),并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进行表决。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财产变价方案

因同泰公司的主要财产为土地、厂房、机器设备及存货等,管理人根据财产的实际情况,从有利于财产价值最大化、降低交易成本、提升债权人清偿比例的角度,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拟定财产公开处置方案。考虑到现有的土地、厂房等不动产在进入破产程序前已经通过法院执行程序拍卖成交,如不及时处理机器设备和原材料,将发生高昂的场地占用费。为减少不必要的损失,管理人在报请法院同意后决定对该部分财产先行进行处置,并通过网络拍卖的方式对没有变价处理的机器设备和原材料进行公开处置,使该公司资产变现总额提高至2700万元,并按时向厂房、土地的买受人交付了拍卖财产。

2.债权清偿方案

在法院的主持和监督下,同泰公司名下财产实际变现价款合计为2700万元。

(1)对同泰公司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包括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的债权),以该特定财产(特定工程)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其债权额受偿不足部分作为普通破产债权进行清偿。

(2)职工债权,以现金形式全额清偿。

(3)税款债权,以现金形式全额清偿。税收滞纳金作为普通破产债权进行清偿。

(4)普通债权,清偿比例约22.5%,但是考虑到部分债权尚在审查过程中,此外个别债权人可能提出债权异议以及存在补充申报的可能性,因此普通债权人的债权分配采取分期分配的方式,第一期的清偿比例为20%,第二期在所有债权均得到确认、对外债权催收诉讼均形成生效判决后分配,分配比例根据剩余财产金额确定,全部公平清偿给普通债权人。

(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及相关方案表决情况

2015年6月4日上午9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的召集和主持下,同泰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安吉县人民法院召开。会议主要包括如下议程:

1.会前,在债权人及其受托人签到时,同时对债权表上记载的债权进行核查,如无异议即签字确认,大大节省了债权确认的时间,提高了破产程序的效率;

2.管理人依法向安吉县人民法院及债权人会议报告前期各项清算工作的进展情况,债权人会议依法核实了管理人提交的《债权表》;

3.根据表决《财产管理、变价和分配方案》等方案的需要,经管理人依法申请,安吉县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如下标准为债权人确定了临时债权额:(1)本次债权人会议,申报金额与审查金额一致的,各位债权人按债权表记载的债权审查金额及债权性质行使表决权;(2)申报金额与审查金额不一致的,依照审查金额临时确定债权额;(3)对债权审查未完成的债权人,依照其申报债权金额临时确定债权额,本次会议按临时确定债权额行使表决权;(4)经审查不予确认的债权,不予确定临时债权额。同时,安吉县人民法院明确告知,对临时确定的债权额,仅限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对《财产管理、变价和分配方案》等相关方案进行表决。

4.管理人对《财产管理、变价和分配方案》作了说明,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会议高票通过了《财产管理、变价和分配方案》等两项议案,其中对同泰公司的机器设备及存货进行司法网拍程序予以确认。

5.在本次会议上,安吉县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安吉县地方税务局递铺税务分局为债权人会议主席。

2015年6月26日,安吉县人民法院裁定确认上述《财产管理、变价和分配方案》,该案顺利审结。

(六)执行《财产管理、变价和分配方案》的情况

1.本案系执行转破产程序案件,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整体财产已在法院主持和监督下,通过网络公开拍卖方式实现变现。

2.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管理人根据审查确认的债权,根据《财产管理、变价和分配方案》实施分配。截至当前,税收债权、职工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已基本清偿完毕,普通债权第一期按20%清偿比例已清偿完毕,待完成债务人银行账户、税务、工商注销后,管理人将对剩余款项进行二次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