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民航行业民间组织发展的指导意见
(2007年11月18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民航发〔2007〕148号发布并施行)
各地区管理局,各航空公司,各机场(集团)公司,各民航企事业单位,各民航协会、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航行业民间组织,包括行业协会、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是民航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和民航总局党委关于建设和谐民航的有关决定精神,促进民航行业民间组织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民航行业民间组织的现状,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民航行业民间组织在民航行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1)培育发展民航行业民间组织是建设和谐民航,实现民航强国目标的需要。民间组织是社会组织的一种重要形式。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发挥民间组织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制定了一系列促进规范民间组织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定。民航行业民间组织的产生是民航持续快速发展和深化体制改革的必然结果。近年来,随着民航行业的快速发展和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航空运输协会等行业民间组织应运而生,积极开展活动,做了大量工作。但从总体上看,民航行业民间组织仍然处于发育起步阶段,存在着数量少、力量弱、影响力差等问题,与我国民航大国的地位和民航发展改革的新形势不相适应。为实现民航强国目标,完善民航行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设和谐民航,必须加快培育发展民航行业民间组织。
(2)民间组织在民航行业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民间组织是民航行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在和谐民航建设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民航行业协会组织是沟通行业主管部门、社会和行业内各主体的桥梁和纽带,是行业自律、自我管理的组织者和实施者。民航行业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吸收动员社会力量支持民航行业发展,或汇集利用民航行业力量回馈社会公益事业,有利于树立民航行业的良好形象。办好民航行业民间组织,充分发挥其作用,对于保证和促进民航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促进民航行业民间组织发展的指导思想、工作方针和总体目标
(3)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规范民间组织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定,正确把握新形势下民航行业民间组织工作的规律和要求,坚持非赢利和自愿发起、自主管理、自立自养原则,一手抓培育发展,一手抓监督管理,支持鼓励行业内按照专业分工成立行业协会组织,支持鼓励行业内外力量成立以扶持民航科教事业或社会公益事业为目的的基金会组织,支持鼓励行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加强对民航行业民间组织的监督管理,形成布局合理、功能突出、充满活力、有所作为的行业民间组织体系,为实现民航强国目标做出应有的贡献。
(4)工作方针: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完善立法,明确定位,理顺关系,规范行为,加强监督,促进发展。
(5)总体目标:在现有中国航空运输协会等的基础上,加快其他专业协会的组建工作,支持鼓励行业基金会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初步建立起分布合理、覆盖广泛的民航行业民间组织体系;以体制创新为动力,争取在“十一五”期间,基本形成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与我国民航行业发展需要相适应的行业民间组织生存发展运作机制;实行政社分开,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大扶持力度,营造有利于民航行业民间组织健康发展的外部环境;坚持行业民间组织自主管理和民航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管理相结合,完善民航行业主管部门作为民航行业民间组织业务主管部门与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相互配合的管理体制;加快行业民间组织监督管理立法,逐步形成保障民航行业民间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法规体系。
三、统筹规划,积极培育民航行业协会组织
(6)制定民航行业协会组织发展规划。支持民航业界按照业务分工本着自主发起、自愿加入的原则发起成立行业协会组织。根据民航行业发展的情况和工作需要,制定“十一五”期间民航行业协会发展规划,明确民航行业协会组织发展的阶段目标和具体措施。要把培育发展民航协会组织纳入民航行业发展总体规划中统筹考虑,制定出台扶持推动行业协会发展的政策。加强宏观管理,指导监督各行业协会组织根据民航发展总体规划制定本协会的发展规划。
(7)扩大民航行业协会组织的覆盖面。民航行业协会组织吸收发展会员要遵循自愿、普遍和无歧视原则,凡属同一行业内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申请加入行业协会组织的,应按照协会章程平等对待,打破所有制、规模实力等界限,增强行业协会组织的代表性。要适当放宽入会条件,允许与民航相关的其他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加入民航行业协会组织,扩大民航行业协会组织的影响力。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航空公司、机场等申请加入境内行业协会组织,按有关规定办理。
(8)优化民航行业协会组织的布局。设立民航行业协会组织要依据民航行业的专业化分工,突出特色,体现代表性,原则上相同或相近专业设立一个全国性的行业协会。民航企事业单位应本着自愿原则加入全国性的行业协会组织。设立地区性的民航行业协会组织应取得民航总局的同意并由所在民航地区管理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同一民航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需要可以自愿加入不同的协会。
(9)健全民航行业协会组织的退出机制。违反有关规定、不能代表会员利益、长期不开展活动、内部管理混乱、不服从民航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行业协会应自行解散或由民航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登记管理部门勒令解散,解除与民航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主管关系,依据有关法规和协会章程办理注销登记。
四、明确定位,充分发挥民航行业协会组织职能
(10)明确民航行业协会组织定位。民航行业协会组织是行业会员单位的自律组织,通过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民航行业规章来约束会员单位的行为,开展行业自律,促进民航企业依法经营和诚信服务,推进民航行业安全和发展。民航行业协会组织是行业会员单位的服务机构,其根本宗旨是为会员提供服务,要通过优质服务,增强民航行业协会的公信力和凝聚力。民航行业协会组织是会员单位的代表,通过汇集反映会员单位的诉求,进行集体协商,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民航行业协会组织是行业的协调组织,通过建立协会内部外部协调机制,协调行业内各主体之间的关系,自觉维护民航行业的系统性。民航行业协会组织是展示行业风貌的“窗口”,通过宣传沟通,密切行业与外部的联系,增进社会、消费者对民航行业的了解与关注,树立民航行业的良好形象。
(11)发挥民航行业协会组织职能。各民航行业协会要紧紧围绕自身定位和协会章程履行职责,开展活动。通过制定行规行约、技术标准、服务规范、职业准则、资质认证、自律惩戒等,协助民航行业主管部门实施民航行业管理,履行自律职能;通过开展调查研究、组织经验交流、开展业务培训、提供专业咨询等服务会员单位,履行服务职能;通过参与立法决策论证、反映会员单位呼声、组织集体维权诉讼等维护会员利益,履行代表维权职能;通过组织集体对话协商、建立诚信机制等化解相关利益主体间的矛盾,履行协调职能;通过举办论坛研讨会、出版专业刊物、设立专业网站、普及民航知识等提高民航行业在国际国内的社会认知度,履行宣传职能。
(12)民航行业主管部门要支持行业协会组织发挥作用。民航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依法行政的要求,调整和理顺政府职能,凡属于行业协会组织可以承担的职能,应该转移给行业协会。要创造条件,逐步把有关服务标准的制定、技能资质的考核认证等职能转移给行业协会组织承担。在涉及行业深化改革、制定行业发展政策、出台法规规章标准以及行业发展规划等重大决策过程中,应当听取相关行业协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也可以委托行业协会组织起草行业法律法规和行业发展规划。支持行业协会组织开展行业统计、行业调查、行业评价以及经营行为协调等工作。支持行业协会组织开展对外交流。
五、大力支持民航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
(13)支持成立行业基金会。积极引导民航行业企事业单位面向民航科教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成立基金会,引导鼓励非民航业的基金会资助民航科教事业。对于为民航科教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民航企事业单位,民航行业主管部门在配置行业资源时要予以政策倾斜。
(14)支持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鼓励支持并正确引导社会力量设立飞行俱乐部、飞行培训学校、民航研究机构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有利于民航行业发展的活动。
六、加强民航行业民间组织自身建设
(15)把握民航行业民间组织发展的正确方向。民航行业民间组织要把服务于民航行业发展作为中心任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民航行业管理的规章和决策,自觉维护民航行业主管部门的权威,顾全大局,令行禁止。坚持非赢利原则,奋发有为,通过提供优质服务得到会员和社会的认可,实现自身的发展。
(16)加强基础管理,规范自身为。民航行业民间组织要把章程作为开展活动的基本规范,严格依照章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民主监督机制。专职工作人员应面向社会招聘,择优录用,按规定建立人事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要加强民航行业民间组织党的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党组织,发挥党组织的政治领导和监督保障作用。
七、加强监管,依法规范民航行业民间组织行为
(17)健全行业民间组织政策法规体系。制定出台民航行业民间组织管理的规章,规范民间组织筹备、设立、日常监督、注销、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的程序和要求,将民航行业民间组织管理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18)理顺行业民间组织监管体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民航总局、民航地区管理局作为民航行业民间组织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指定负责机构,充实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能,不干预民间组织的日常活动。民航行业主管部门在职工作人员不得在民间组织中担任职务,特殊情况下在民间组织中兼职须报经民航总局批准,但不得从所兼职的民间组织获取报酬。已经离退休的民航行业主管部门司局级领导干部受聘在民间组织中担任职务要报经民航总局批准。
(19)加强对行业民间组织重大事项的监管。民航行业民间组织有关重大事项,包括召开成立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选举、更换、罢免负责人、修改章程,涉及重大行业发展政策的研讨,接受捐赠、资助项目的论证和验收,承接研究调查课题,外事和对外交往活动,应及时报民航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建立健全报告、报批、备案制度。
(20)完善行业民间组织监管机制。建立民航行业民间组织向民航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定期报告工作情况的制度。加强对民航行业民间组织经费收支状况的检查监督,由民航行业业务主管部门指定中介机构对民航行业民间组织进行年度审计和负责人离任审计,对民航行业民间组织开展活动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和考核评估,并根据检查评估情况提出相应处理意见。加强对行业民间组织日常活动的监督、指导,保证和促进民航行业民间组织沿着正确、健康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