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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的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协调实施有关科技成果的转化。
条文主旨
本条是各级人民政府将科技成果转化纳入规划并组织协调实施的规定。
立法背景
拟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方案是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法定职责。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广泛渗透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各个方面,成为推动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社会进步的关键性因素。在新的社会经济发展条件下,各级人民政府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引导、组织和协调等方面。将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中有重大影响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在科技成果的转化中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是政府的重要职责。
条文解读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提出,应统筹发挥政府在战略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监督指导等方面的作用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营造良好环境,激发创新活力。《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国发〔2014〕64号)提出,加强科技与经济在规划、政策等方面的相互衔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要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完善资金链,统筹衔接基础研究、应用开发、成果转化、产业发展等各环节工作,更加主动有效地服务于经济结构调整和提质增效升级,建设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创新型经济。科技成果的有效转化需要依托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环境,需要与国家和各地方的产业政策、经济结构等做好协调,各级人民政府要合理定位自身职责,做好有关规划的制定和组织协调工作。
相关规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