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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受女方的胁迫而与其结婚后,男方是否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

适用法律

《中华人名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法律解析

《婚姻法》第十一条是关于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胁迫婚姻违反了结婚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原则,因此法律规定属于可撤销的婚姻。有权提出撤销婚姻效力的申请人只能是因胁迫结婚的被胁迫人。受胁迫的人要行使自己的撤销权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如果超过了法定期限,则受胁迫人的撤销权消失。该法定期限为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依法解惑

秦阳和方雅是大学同学,两个人在大学期间就确定了恋爱关系。大学毕业参加工作后,方雅向秦阳提出结婚的要求。但是秦阳在和方雅相处的这些年里,发现方雅的性格非常偏执、极端,在很多事情的看法和处理方式上都与自己格格不入。秦阳把自己的真实想法告诉了方雅,方雅情急之下就跑到秦阳家的顶楼上威胁秦阳,称如果不和她结婚,就从楼上跳下来。秦阳只能在胁迫之下,与方雅结婚。婚后不到半年,秦阳和方雅的不和谐处处彰显,让秦阳痛苦不堪,无法忍受。无奈之下,秦阳请求法院撤销其与方雅的婚姻关系。秦阳的请求合理吗?法院是否会受理呢?

法院会受理并支持秦阳的诉讼请求。《婚姻法》规定,受胁迫而结婚是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本案中,秦阳是因为受到胁迫而与方雅结婚的,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可撤销婚姻情形,法院会受理的,并会支持秦阳的请求,保护秦阳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