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了款但未过户的二手房,离婚时怎么处理?
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解析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是关于离婚时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的处理方式的法律问题。离婚时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指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其居住使用的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该条的适用对象包括两类:一类是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其居住使用的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主要是指夫妻双方作为买受人没有缴清全部购房款而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包括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和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房屋。二类是离婚时夫妻双方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只是部分所有权,不是完全所有权,这主要是指夫妻双方根据福利性政策以标准价购买的共有房屋,即部分产权房屋。
针对在离婚时所有权不完全的房屋的处理,如果夫妻双方对房屋如何分割有约定,则从约定,无约定则从法律规定,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该房产所有权时,另行向法院起诉。
依法解惑
2009年的夏天,赵某和王某在网上认识。这年冬天,两人没有经过家人的同意,偷偷登记结婚。2013年,二人因为各自家里的原因,家庭矛盾急剧上升,感情生活破裂。为此赵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离婚诉讼中赵某要求自己出资购买的一套房屋应该归属自己。但王某不同意,要求分割房屋。经查明,赵某购买的是二手房,虽然购房合同写明房款清偿之日归赵某所有,但却未办理过户手续。那么,该房产应怎样处理?
《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因赵某尚未办理变更房屋所有权的手续,赵某并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据此,本案中,赵某虽按合同付清购房款,但由于未到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变更所有权,赵某还没有取得该栋房屋的所有权。故该栋房屋属离婚时双方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房屋的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