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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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慈善组织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慈善组织关联交易的规定。

立法背景

关联交易一般是指具有投资关系或合同关系的不同主体之间所进行的交易,又称为关联方交易。慈善组织属于非营利组织,有人认为不存在关联交易。事实上,慈善组织虽然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是为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可以进行投资活动和商业活动,在这一过程中存在很多交易行为,就有可能产生关联交易。不正当的关联交易会使慈善组织丧失公信力,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破坏慈善环境,影响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针对非营利组织的关联交易,在《美国国内税法典》中将关联方称为内部人或者不合格人,基金会或者其控制组织与不合格人的一些关联交易是法律所禁止的。本条在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法律规定和我国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慈善组织的关联交易问题作出了规定,以避免不正当的关联交易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条文解读

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这三类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关联关系,是指可能导致利益转移的各种关系,包括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慈善法将“民办非企业单位”更名为“社会服务机构”)之间的关系等。当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的交易对象存在关联关系时,相关交易就可能受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的影响、控制或支配,从而出现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本款对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本条第二款主要是通过程序来避免对慈善组织不利的关联交易发生。该款规定:“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慈善组织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应当回避对该交易的决策,这是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的一项法定义务。规定这项义务,主要是考虑到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有可能在该项交易上与慈善组织存在利益冲突,禁止其参与相关交易的决策,有利于防止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利用其在慈善组织中所处的地位,牺牲慈善组织的利益谋求自己的利益或者为他人牟取利益,如慈善组织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关联方的产品或服务等。除决策回避外,本款还规定,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进行交易的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向社会公开有关交易情况,有利于加强对此类交易行为的社会监督,进而促进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为慈善组织获得捐赠和开展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慈善组织慈善财产损失的,应当根据本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需要说明的是,本条并不是禁止慈善组织所有的关联交易。事实上,在关联交易中,交易双方相互了解、彼此信任,可避免信息不对称,出现问题协调解决,能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不排除有的关联交易是对慈善组织有利的,比如慈善组织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从其发起人控股的公司承租房屋、购买设备等。因此,本条禁止的是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关联交易,以及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参与慈善组织有关交易行为的决策和不向社会公开有关交易情况的行为。符合以下几项规定的关联交易是允许的:一是不得使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二是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不得参与相关交易的决策;三是关联交易必须做好信息公开。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条、第124条、第216条;《基金会管理条例》第23条;《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