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慈善组织的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住所;
(二)组织形式;
(三)宗旨和活动范围;
(四)财产来源及构成;
(五)决策、执行机构的组成及职责;
(六)内部监督机制;
(七)财产管理使用制度;
(八)项目管理制度;
(九)终止情形及终止后的清算办法;
(十)其他重要事项。
条文主旨
本条是慈善组织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的规定。
立法背景
慈善组织的章程,是指由慈善组织制定、经过登记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关于慈善组织性质、宗旨、任务、内部治理结构、人员构成、职责范围、权利义务、活动规则、纪律措施、终止程序等内容的文件,是慈善组织根本性的规章制度。有人把章程称作慈善组织的“宪法”,为慈善组织的民主决策和自律管理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对慈善组织的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条文解读
本条对慈善组织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进行列举,主要是引导慈善组织在制定章程过程中,明确需要载明的事项,做到有法可依、规范制定。
一、慈善组织章程的基本特征
作为慈善组织根本性的规章制度,章程具有以下特征:
1.合法性。慈善组织章程的合法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内容上的合法性。也就是慈善组织章程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形式上的合法性。章程是慈善组织设立的必备条件之一,需要在申请登记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经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审查批准。
2.稳定性。章程是慈善组织的基本纲领和行动准则,在一段时间内应保持稳定,保证慈善组织规范、有序开展活动。如果需要修改章程,需要履行相应的程序。
3.约束性。慈善组织章程提出的要求,一般不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而是依靠慈善组织的人员共同实施,对慈善组织及其人员有较强的规范作用和约束力。
二、慈善组织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
本法对慈善组织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作出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章程的规范性,应当载明的事项是章程的“必备条款”,也是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慈善组织应当具备的条件要求,需要重点审查的内容。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中,名称、宗旨、住所、组织形式、内部监督机制、决策执行机构的组成及职责等事项具有一般性,法律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活动范围、财产来源及构成、财产管理使用制度、项目管理制度、终止情形及终止后的清算办法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由慈善组织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但也必须在章程中载明。实践中,为保证慈善组织章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登记管理机关通常会制发章程范本,供慈善组织登记申请人在起草章程时参考。
相关规定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10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