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背景
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制度是宪法规定的国家重要制度。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新中国成立以来,除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表彰奖励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在1955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勋章奖章条例》并作出三个决议,规定勋章奖章分别授予人民军队在不同时期的有功人员。1955年和1957年,毛泽东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对朱德等10万多人次人民军队有功人员分两批颁授了勋章。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批准中央军委《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的决定,对11万多名军队离休干部授予功勋荣誉章。上述授勋表彰活动,大大增强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国家凝聚力和民族自豪感,激发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祖国、保卫祖国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也为制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积累了宝贵经验。20世纪80年代以来,有关方面就着手开展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的立法工作。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这部法律草案,但因当时各方面对实行追授及其范围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草案的审议被搁置。
党的十八大提出,“建立国家荣誉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制定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表彰有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目前,国务院、中央军委以及中央有关部门、地方设立的奖励表彰种类很多,但由于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这一国家最高层级的奖励制度缺失,我国国家荣誉制度体系尚不健全。因此,有必要制定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法,健全完善我国国家荣誉制度。按照党中央的要求,落实宪法要求,制定一部关于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专门法律,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并将这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十分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