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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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解读

我国宪法将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决定主体和授予主体在程序上分开。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是宪法赋予的决定权。实际上,也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授予的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才是宪法规定的“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也即本法规定的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

全国人大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法律案和其他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表决时采取绝对多数的原则,即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它不同于简单多数的原则,简单多数是指以到会参加表决人数的过半数通过。所谓过半数是指超过半数,大于半数,仅仅是等于半数不能认为是过半数。全体组成人员是指实有的全体组成人员,不包括应选而未选出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也不包括选出之后死亡、出缺的常委会组成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