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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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解读

一、宪法、有关法律关于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的主体的规定

从宪法的规定来看,有两条对提出议案作了规定。第七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分别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从法律的规定来看,全国人大组织法、立法法等法律对提出议案的主体作了规定。全国人大组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立法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法律案。

需要注意的是,从宪法规定来看,国务院是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议案,因此,这两类主体对某些方面可否提出议案,要由法律作出规定。对于其他提出议案的主体,宪法没有作出规定,是由全国人大组织法、立法法等法律作出规定的。宪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当然也包括对提名主体作出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本法中,对提出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议案的主体在范围上作出不同于其他法律的规定,包括委员长会议和国务院、中央军委。

二、提出授予勋章、荣誉称号的议案,与其他议案有所不同

根据本条的规定,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议案的主体是委员长会议和国务院、中央军委。

确定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提名主体的范围,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是国家最高荣誉,能获此殊荣的杰出人士人数有限,需要统筹考虑。因此,由委员长会议根据各方面的建议进行提名,是比较合适的。决定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在实际操作中,虽然有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机构办理有关具体事项,但是涉及提名人选的产生等核心问题,需要中央决策把关。本条第一款中的“各方面的建议”,主要是指中共中央的建议。为保证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的公正性和代表性,有关社会组织和普通公民也可以参与到提名推荐活动中,可以向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有关工作机构提出推荐人选。委员长会议根据各方面的建议,对拟提名的人选统筹考虑。

有些时候,拟提名的人选仅涉及特定领域和方面,由国务院、中央军委提出人选也是合适的。因此,本条第二款还规定了国务院、中央军委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授予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的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