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解读
一、关于国家荣誉称号授予对象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荣誉称号授予在经济、社会、国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领域各行业作出重大贡献、享有崇高声誉的杰出人士。这一规定包含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国家荣誉称号的获得者来自经济、社会、国防、外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领域各行业。本条对各领域各行业进行了列举,同时用“等各领域各行业”兜底,强调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的行业属性和行业领域的广泛性。在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建议扩大列举的领域、行业范围,增加例如“政法”、“环保”等;还有的意见建议不列举具体行业,只强调各领域各行业。本法维持了草案一审稿的规定,主要考虑是,对各领域各行业进行适当的列举,有利于突出国家勋章获得者的行业属性,强调获得者是在本领域本行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士;同时,无论增加多少行业也无法穷尽所有领域行业。
二是,国家荣誉称号的获得者应当是在本领域本行业作出重大贡献、享有崇高声誉的杰出人士。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各行各业,都有一些作出重大贡献、享有崇高声誉的杰出人士,他们的功绩和声名不仅应当得到本领域本行业的肯定和赞扬,而且应当获得国家最高荣誉的褒奖和肯定。授予这些行业楷模国家荣誉称号,并将国家荣誉称号与行业、职业相联系,有利于树立行业标杆,激发职业自豪感,激励各行各业人士投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为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大精神动力。
二、关于国家荣誉称号的名称
国家荣誉称号的名称,是本法的重要内容。1993年草案对国家荣誉称号的名称作了具体规定,把国家荣誉称号设为人民英雄、人民教育家、人民科学家、人民艺术家、功勋运动员等。同时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决定设立其他荣誉称号。考虑到本条第一款关于国家荣誉称号的授予对象已经列举了有关领域行业,本法没有具体列举国家荣誉称号的名称,但对冠名作出规定,即:“国家荣誉称号的名称冠以‘人民’,也可以使用其他名称。国家荣誉称号的具体名称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决定授予时确定。”在国家荣誉称号上冠以“人民”,主要考虑: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切荣誉都来自人民。二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冠以“人民”的荣誉称号,是最高褒奖。三是,体现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来自于人民,是各领域、各行业的佼佼者、当之无愧的典范。国家荣誉称号也可以使用其他名称,是考虑到本法施行后,可能遇到一些具体情况,因行业特点等冠以其他名称更为贴切、恰当,在这种情况下,国家荣誉称号也可以使用其他名称,不必冠以“人民”。
根据本条的规定,国家荣誉称号的具体名称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决定授予时确定。国家荣誉称号的具体名称时,应在广泛听取意见后提出,应当充分体现行业特色、时代特色、中国特色。
三、关于国家荣誉称号是否授予集体
在常委会审议和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对于是否授予集体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将集体作为国家荣誉称号授予对象,主要理由:一是,法人、其他组织或集体,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也享有一定的荣誉权。目前公务员法、人民警察法也都有授予集体荣誉称号的规定。二是,授予集体荣誉称号,有利于培育和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三是,我国荣誉表彰实践中,通常将集体作为授予对象,有先例可循,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另一种意见认为集体不宜作为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授予对象,主要理由:一是,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应当主要体现对公民个人所做功绩的表彰和肯定。二是,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作为国家最高层级的荣誉表彰制度,应当“少而精”、“高大上”,集体往往人数众多,人员流动性大,实践中情况比较复杂,授予集体不利于体现国家勋章和荣誉称号的最高性。三是,对集体的表彰,可以通过其他层级的表彰奖励进行,不必通过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的方式。四是,从国外实践看,授予集体勋章和荣誉称号并非通行做法,更多地国家还是将勋章和荣誉称号的授予对象限定于自然人。
本法未对国家荣誉称号授予集体问题作出规定,主要考虑是,根据本法授予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更多的是对获奖人士毕生成就或者突出贡献的褒奖,对集体的表彰可以按照党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意见》和党内法规、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