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2016年度案例:道路交通纠纷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9 铁路旅客在乘车途中发生旅客人身损害的,铁路企业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肖学成诉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湖南省长沙铁路运输法院(2014)长铁法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肖学成

被告: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17日,原告肖学成搭乘被告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的长沙至常德的T8316次列车,在乘车期间被告列车工作人员关闭乘务室门时,将原告的右手环指在乘务室门与门框之间的隙缝挤压,造成原告右手指受伤,列车工作人员随即将原告移交并送往常德市第一中医院治疗,住院14天,共支付医疗费用7435.1 元(含被告垫付的4347.5元)。原告损伤经常德市九澧司法鉴定所和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均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原告肖学成诉称,原告在乘车过程中,由于被告工作人员操作不当,造成原告损害后果,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为《侵权责任法》)及相关规定,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3842.3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辩称:1.被告列车乘务室门上有警示标志,且被告在原告受伤后做了及时的处理,原告对受伤也有过错,应减轻被告的责任;2.原告的伤残鉴定系单方委托,鉴定意见依据参照标准错误,伤残程度不准确,其赔偿要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件焦点】

本案在确定赔偿数额时是否应当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的伤残等级鉴定意见来确定残疾赔偿金。

【法院裁判要旨】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列车工作人员对乘务室设施及周围的状况应当熟悉,在关门时没有确认是否安全,将原告的手挤压伤,应承担本案主要责任,即70%的责任。原告自身由于疏忽没有注意到乘务室门上的警示标志,将手扶在门框,存在一定的过失,应承担30%的责任。

关于原告伤残等级的认定。原告损伤不是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属于意外伤害。其手指损伤对劳动能力有一定的影响,按《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进行评残的司法鉴定意见较为合理,故对原告作出的伤残等级应予以认定。

关于赔偿的内容及数额的计算和认定。对原告肖学成提出的医疗费(3087.6+4347.5)=7435.1元、伤残赔偿金23414元/年×20年×10%=46828元、误工费4467元/月÷30天×5周×7天=5211.5元、护理费61.5元/天×14天=861元、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30元/天×14天=42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700元的请求,供了相关证据,应予以支持。对原告提出的被抚养人生活费1321.8元的请求,因没有提供相关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本院酌定为1000元。

综上,被告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赔偿总金额为:(7435.1元+46828元+5211.5元+861元+420元+500元+700元)61955.6×70%+1000元-4347.5元(被告已支付)。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肖学成各项损失共计40021.42元;

二、驳回原告肖学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发生旅客人身损害的案件,是铁路运输人身损害纠纷中常见的案件,铁路运输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如何确定案由和赔偿数额以及是否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案件审查的重点。

1.根据旅客的诉讼请求来确定案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铁路旅客运送期间发生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百零一条、第三百零二条等规定,确定铁路运输企业是否承担责任及责任大小;赔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有关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确定铁路运输企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大小。根据上述规定,旅客受到人身损害时,可以选择利用旅客运输合同关系来起诉铁路企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选择侵权法律关系,要求铁路方承担侵权责任。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来确定案由,然后再根据确定的案由来适用合同法还是侵权法来进行审理。本案中,原告选择侵权法来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法院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确定本案为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并且适用侵权法律规定来审理案件。

2.本案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来确定各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大小

法院在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时,是否一律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本案中,原告在车内受到损害,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其主要理由: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赔偿权利人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有关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确定铁路运输企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大小。《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就是过错责任原则;二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条件主要是“高危作业”,《民法通则》关于高危作业的规定,它主要指列车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而本案旅客受伤是在车厢内发生的,和高危作业无关。因此,应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三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各方当事人都比较容易接受,也不会损害受害人利益,从本案情况看按照三七开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3.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的伤残等级鉴定意见来确定残疾赔偿金。

本案在审理中,经原、被告协商并共同委托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伤情进行了重新鉴定,该中心出具了两个鉴定意见:一个为被鉴定人肖学成的损伤比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伤残;第二个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该损伤不构成伤残。本案判决时,采纳了第一个鉴定意见。其理由是:一是原告损伤不是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属于意外伤害。其手指损伤对劳动能力有一定的影响,按《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进行评残的司法鉴定意见较为合理;二是应当侧重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采信鉴定意见时,应当着重考虑有利于受害人的意见。故本案法院酌情采信了第一种鉴定意见。

编写人:湖南省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陈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