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2016年度案例:民间借贷纠纷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18 “瑕疵借条”能否认定双方存在真实合法的借贷关系——黎国某诉何剑某、苏娟某民间借贷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市民四终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黎国某

被告(被上诉人):何剑某、苏娟某

【基本案情】

原告黎国某与被告何剑某系朋友关系。2012年7月22日,原告陈述被告何剑某以做生意资金短缺为由向原告借款5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13年2月22日,并出具借条一份交由原告收执。但被告未按约定还款,至今一直未归还所欠款项。被告何剑某与被告苏娟某系夫妻关系,被告苏娟某应就被告何剑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连带清偿。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50万元、支付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为证明上述主张,原告向法院提交了被告何剑某向其出具的借款数额为50万元的借条、何剑某的居民身份证及人员基本信息表、被告苏娟某身份情况及户籍证明、两被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各一份,来证实被告何剑某向其借款以及该笔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应连带承担本案债务。

【案件焦点】

1.原、被告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2.如存在,两被告应否连带偿还原告主张的借款本息。

【法院裁判要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1.关于本案债务真实性的认定问题。

法院分析认为,该笔债务是否真实合法成为了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焦点。针对涉案债务的真实与否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法院就该笔债务的关联因素作如下进一步审查: 1.原告无法举证证明其已将涉案金额50万元交付给被告;2.原告在庭审中称其经营一家物流公司,但庭后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3.原告自称其与被告何剑某的妻子苏娟某是同学关系,但苏娟某表示不认识原告,并否认本案借款的存在;4.原告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不清楚被告何剑某真实姓名的情况下,即将50万元无偿无息借给何剑某,此举与成年人应有的理性和谨慎做法不相符,与常理相悖,综上审查情况,原告所举证据尚不足以证实本案借款真实存在,法院不予确认。

2.关于原告主张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主张的借款本息的问题。

法院分析认为,综合上述审查情况,原告所举证据尚不足以证实本案借款真实存在,对于本案债务的真实性法院不予确认。为此,原告主张被告何剑某偿还借款50万元证据不充分,理由不充足,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同理,原告主张被告苏娟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亦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亦不予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黎国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00元及财产保全费1770元,两项合计105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黎国某负担。

一审宣判后,原告(上诉人)黎国某不服提起上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黎国某辩称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属于一起争议数额较大的民间借贷纠纷,且借条本身也存在“瑕疵”,为“填空式”的借条,借条上借款人的姓名与身份证号码均与借条出具人实际信息不一致。对于此类借贷案件的审理,借条能否成为认定借贷关系成立的唯一凭据,有待法院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从借款人履行合同的交付情况,债权人自身的经济能力,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以及相关证人证言等其他间接证据等,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判定。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1.本案债务是否真实存在的问题

本案中,因被告否认借款的事实,该笔债务是否真实需要作进一步的审查。针对标的较大的借贷案件,对于出借人仅提供款项交付凭证,未提供借贷合意凭证的情形,如一方当事人否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关于“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需要法院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借款人如提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抗辩,出借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进一步提供证据。对于数额较大的借贷,出借人应当就借贷金额、期限、利率以及款项的交付等借贷合意、借贷事实的发生承担证明责任。借款人提出抗辩的,应当提供反驳证据予以证明。如果借款人对借据的效力、金额等提出抗辩并有证据证明其与出借人之间存在买卖、承揽、居间等基础法律关系的,法院应当对基础关系进行审理。如出借人不能提供证据或者举证不足的,无法证明确已履行合同的交付义务,又无其他证据佐证其主张的,法院对其请求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无法举证证明已履行了交付义务,故法院对于该笔债务的真实存在不予确认。

2.关于瑕疵借条合法与否的认定标准

对于有瑕疵的借条,应注重审查借条形成的合法性,并排除虚假债务。对于本案这类借条为填空式的,借款人基本身份情况与实际不符的,法院在审理中应着重审查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是否符合常理,并尽可能审查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人身或财产利害关系。如发现原告的起诉依据的借据来源可能非通过合法手段的,应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以及借贷双方的经济状况等事实。对于大额借款,若钱款通过银行转账进行交付的,还应审查银行往来凭证;若通过现金方式进行交付,还应审查交付的金额、时间、地点、次数、在场人员、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出借人和借款人的经济状况等细节,必要时可审查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关系、出借人家庭其他成员的经济状况、借款人与家庭其他成员的关系、所借钱款的用途等情况。本案中,一、二审法院经审查均认为本案所涉的债务并非真实合法,据此对于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

编写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郑忠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