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2016年度案例:土地纠纷(含林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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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效力的认定——佘传珍诉佘克胜、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香东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宜昌中民再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 :佘传珍

被告(被上诉人) :佘克胜、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五峰镇香东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香东村村委会)

【基本案情】

佘传珍与佘克胜系母子关系,1977年各自有户口分家生活。1982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佘传珍与佘克胜分别承包了土地。2000年佘传珍与佘克胜将户口合为一户。2005年土地二轮延包时,佘传珍与佘克胜夫妇作为一户与香东村村委会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该承包合同发包方为香东村村委会,承包方为佘传珍与佘克胜夫妇,承包方式为家庭承包,承包期限为1999年1月1日至2028年12 月31日。2008年8月20日,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为佘传珍与佘克胜夫妇颁发了五农地承包权(2005)第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经营权证载明发包方香东村委会,承包方代表佘克胜,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张朝秀(佘克胜之妻)、佘传珍,承包方式家庭承包,承包期限2008年8月20日至2028年12月31日。佘传珍原承包的土地由其经营至今。

【案件焦点】

土地二轮承包起始时间的界定;相关政策的法律强制性问题。

【法院裁判要旨】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重审认为,佘传珍与佘克胜母子户口在2000年已合在一起,2005年香东村村委会在完善二轮延包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将二人作为共同承包户对待,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佘传珍作为共同承包人依然享有承包人的权利,且佘传珍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香东村村委会与佘克胜具有恶意串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佘传珍的诉讼请求。

佘传珍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2000年佘传珍与佘克胜二人户口合为一户有居民户口簿证明,香东村村委会在2005年农村土地二轮延包时,按照佘传珍和佘克胜的居民户口内容与佘克胜代表家庭订立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符合法律、政策对农村土地承包实行家庭承包的规定,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鄂五峰民再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

【法官后语】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是农村常见的纠纷之一,尤其是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即1998年之前,土地使用监督管理不够,农村土地随意承包、流转、互易情况常见,农村土地使用情况混乱。另外,上世纪九十年代由于相关农业税费相对偏高,甚至出现了农用地弃耕现象。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通过,且进入二轮延包时期,各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同时发布了相关政策以规范土地使用,农村土地承包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时代,可是相关矛盾同时孕育而生。

1998年,本地开展农村土地二轮延包活动,各村委会通过宣传、张贴公告的形式对二轮延包活动予以宣传,并走乡串户对各个农户所承包耕种的土地情况予以登记、张贴、公告,并以此确定各户的土地承包情况,2005年依据“小调整、大稳定”的原则对二轮延包予以完善,本案便是此期间衍生的。

本案中,佘传珍与佘克胜系母子关系,根据已有证据,双方户口在2000年已合在一起,2001年,佘传珍的农业税费即由佘克胜代为缴纳。2005年完善二轮延包过程中,香东村村委会根据中共宜昌市委办公室发布《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农村土地二轮延包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第2条规定,确地确权的依据之一是“以税费改革时的计税面积为参考依据”,将佘传珍与佘克胜作为共同承包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是合理合法的。

关于佘传珍诉称其土地未经合法流转,佘克胜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说法,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是将土地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本案中,村委会与佘克胜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是基于佘传珍与佘克胜母子合户,依据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办理承包事项的,且佘传珍原耕种土地一直由其自主耕种,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未发生转让,所以佘传珍与佘克胜作为共同承包人来承包土地并不是土地流转的方式,而且母子之间由分家到合户事宜也是符合公序良俗原则的。

因此,本案最终认定佘传珍承包、耕种土地的权益并未受到任何侵害,香东村村委会在2005年完善二轮延包政策时与佘克胜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该合同约定及五农地承包权(2005)第43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关于承包期限的记载,佘克胜农村承包户的土地承包应始于1999年1月1日。

编写人: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何玮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