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2016年度案例:土地纠纷(含林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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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原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外出务工人员返乡是否仍享有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侍爱敏诉李秀华、侍卫清土地承包经营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盐民终第252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 :侍爱敏

被告(被上诉人) :李秀华、侍卫清

【基本案情】

侍爱敏曾用名侍爱美,于1981年到响水县七套乡盐场工作,但其在南侍村仍然享有宅基。1986年侍爱敏结婚,婚后未将其妻及子女户口迁至南侍村,期间侍爱敏无户籍登记在南侍村记载。2009年侍爱敏退休,同年9月11日其户口由江苏省响水县迁入郭猛镇孙英村六组(原南侍村),其妻及其子户口均是于2010年7月26日迁入。侍爱敏的哥哥侍爱堂是李秀华的丈夫、侍卫清的父亲,现已去世。1991年,盐城市盐都区郭猛镇南侍村(以下简称南侍村,现更名为孙英村)与侍爱堂签订了农业承包合同,侍爱堂一家7口人,劳力为4人,男女劳力各2人,承包了南侍村耕地6.01亩。1992年,南侍村承包指标分户清单上记载,侍爱堂一家4口人,男劳力为2人,女劳力为1人,承包地面积4.74亩,同时该清单上还记载了侍爱美一家3口人,男女劳力各1人,承包地面积为1.2亩。1998年国家实行土地二轮承包时,侍爱堂一家依法承包了5.66亩土地,其中承包田4.74亩,自留地0.72亩,饲料地0.2亩。侍爱敏在此次承包中未分得田地。二轮承包中该村未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在2000年农民承包上交分户清单上记载着侍爱堂一家3口人,男劳力2人,女劳力1人,承包田总面积4.74亩,该清单上无侍爱敏登记情况。近年来,汽配产业园征用南侍村四组田地,侍爱堂名下被征用了三块地,分别是2.848亩、1.895亩、1.176亩,其名下尚有4亩多田在种植,侍爱敏认为按照村里的规定,应由其享有的4.2亩田登记在被告家名下,为此,侍爱敏诉至法院。庭审中,侍爱敏起认为1992年承包指标分户清单中记载了其有1.2亩承包地是人口田,是当时侍爱堂为了逃避缴纳相关税费而登记的。

【案件焦点】

侍爱敏返乡后是否仍享有原土地承包经营权。

【法院裁判要旨】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1998年国家实行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家庭承包的承包方应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侍爱敏从1981年离开南侍村,其户口直至2009年9月11日才从外地迁入,二轮承包期间,侍爱敏的户籍(户口)在南侍村无登记记载,其显然不符合二轮承包的土地承包对象,且从1992年以后也无侍爱敏承包田的相关记载。现侍爱敏认为两被告种植的4.2亩承包田应由其享有承包经营权,并要求两被告返还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侍爱敏的诉讼请求。

侍爱敏持原审起诉意见提起上诉。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991盐城市盐都区郭猛镇南侍村(现更名为孙英村)与侍爱堂签订的农业承包合同中,有侍爱堂一家7口人的记载,但并未反映出多出的3个人口就是侍爱敏家3个人口,也无该3个人口地的具体面积、地块四至。1992年南侍村承包指标分户清单中记载侍爱敏一家3口人承包地面积仅为1.2亩,也与侍爱敏本案主张4.2亩面积不符。尤其在1998年国家实行土地二轮承包时,侍爱堂一家承包田从原先的6.01亩变为5.66亩,并不包含侍爱敏一家3口承包地在内。侍爱敏1981年离开南侍村,其户口直至2009年9月11日才从外地迁入,且从1992年以后也无侍爱敏承包田的相关记载。土地二轮承包期间,侍爱敏的户籍(户口)不在南侍村,不符合二轮土地承包的主体资格。现侍爱敏认为对李秀华、侍卫清种植的4.2亩承包田享有承包经营权,并要求返还的依据不足,该请求不应得到支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系原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后主张其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引发的纠纷。对此类问题应如何把握,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对此类问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要分多种情况进行处理,如: (1)在二轮土地承包前就外出务工并迁出户口,其无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在二轮土地承包根册中也无登记的,一般不予支持; (2)在二轮土地承包前外出务工未迁出户口,其所在农户在二轮土地承包时进行土地承包登记,其仍应享有该农户对承包土地的权利; (3)在二轮土地承包后外出务工,其户口并未外迁,其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般仍应支持; (4)在二轮土地承包后外出务工并将户口迁出,如其迁回时其所在农户仍为承包户,则其享有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其迁回时其之前所在农户已经消亡,则其不应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案中原告在二轮土地承包前已外出务工并将户口迁出,其无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无土地承包登记的相关证据,所以其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请求被依法驳回。

随着我国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出台,农民收入有了明显提高,许多外出务工人员开始返乡并向所在村组要地,这就引发了一系列的土地纠纷。如何妥善处理好这些纠纷,直接关系到农村经济与社会秩序的稳定。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要多渠道协调处理。因为农村土地承包登记的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有农户自身的问题,也有村组和政府在办理土地承包登记过程中的问题,所以法院在处理时要充分发挥与当地相关部门的联动协调工作,在案件处理时尽可能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做调解工作,如果多方协调不成,则根据现行相关的法律法规裁判。同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立法应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制度,这样易于对农村土地的行政管理及流转,也有助于对农民土地权利的法律保护。

编写人: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张玉 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