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理解适用与实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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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保险是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和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社会文明水平、经济发达程度、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服务领域不断拓宽,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作出了重要贡献。2014年8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保险行业发展迎来良好发展机遇。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实现保险行业的又好又快发展,离不开良好的法治环境。1995年,新中国首部《保险法》颁布实施,其第二章“保险合同”部分明确了我国保险合同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框架,确立了与保险合同相关的重要法律制度。2009年,《保险法》保险合同章全面修订,保险合同相关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为保护各类保险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起到重要作用。随着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保险产品不断丰富,相关主体的利益关系更加复杂,对保险合同立法提出新的要求。受制于各方面原因,《保险法》中保险合同章所占的比重轻,相关规定较为原则,未能满足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保险法》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

2009年10月和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解决新旧《保险法》衔接适用以及《保险法》保险合同章一般规定部分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201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1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并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着重解决《保险法》保险合同章人身保险部分在适用中存在的争议。

《解释三》是最高人民法院推动保险合同法律制度的完善,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第一,贯彻落实《保险法》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的立法精神。人身保险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防范道德风险的责任更加重大。《保险法》为此对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以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专门作了规定,但这些规定在实践中并没能得到切实落实。鉴于此,《解释三》确立了人民法院对于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以及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中被保险人同意的主动审查原则,并对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中被保险人同意的认定作了规定,确保《保险法》相关规定在实践得到有效落实。第二,完善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制度。《保险法》确立了保险合同中止与复效、受益人等重要法律制度,但相关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如何适用存在争议。鉴于此,《解释三》对保险合同复效以及受益人、受益权等相关问题进行规定,推动了人身保险合同合同法律制度的完善。第三,厘清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人身保险合同的主体,除了保险人与投保人外,还有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理论界与实务界对被保险人与受益人的法律地位存在不同认识。《解释三》遵循合同相对性基本原理,以投保人作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来构建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厘清保险合同法律关系,构建合理的人身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体系。第四,解决保险实务中存在的争议。《保险法》中保险合同章的条文少,且较为原则,对于一些条文实践中如何适用存在争议。《解释三》针对实践中存在争议较多的问题进行规定,明确《保险法》相关条文的适用标准,减少《保险法》适用过程中存在的争议。

为帮助保险从业人员以及保险合同法律工作者更好地理解与适用《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组织相关起草人员编写了本书。本书以人身保险合同主要法律制度为主脉络,结合《解释三》的具体条文,采取【司法解释】【关联规定】【背景知识】【条文理解】【实务指导】【典型案例】的特色体例,针对司法解释所涉及的问题逐一进行解析,进一步明确和解决了《保险法》保险合同章人身保险部分在适用中的重点疑难问题。本书既是对《解释三》起草过程中调研、争论和反思的展示,也是对人身保险合同法律制度相关理论研究的整理,是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相结合的一种尝试。

希望本书的出版,对于保险合同法的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有所裨益,对于实务界和理论界人士,包括法官、学者、律师以及保险行业从业人员、广大市场参与者了解、认识有关问题都有所帮助。

是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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