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脸谱:刑事辩护证据要点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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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1.王某臣,原系深圳市某看守所所长。2011年4月14日因涉嫌受贿被深圳市检察院立案侦查;2012年1月11日,被移送汕头市检察院审查起诉;2012年7月中旬,汕头市检察院以王某臣涉嫌受贿441.5万元起诉至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1月22日开庭审理。

2.王某臣涉嫌受贿一案,涉及四组行贿人、介绍贿赂人(受贿人)。分别是唐某凯、王某媛;温某麟、周某根;梁某恩、岑某钦;张某针、毛卫某。按照起诉书的指控,四组模式基本相同,均是行贿人把钱交给后者,由后者自己留下部分受贿款后,再将余款交与王某臣。但前者即行贿人与王某臣无交集。

3.在2011年4月14日王某臣到案前后,所有的所谓行贿人、介绍贿赂人、受贿人均被深圳市反贪局采取强制措施,所有涉案人员都在同一个办案单位——深圳市反贪局掌控之下。但是,深圳市检察院在将上述9人作为一个案件立案,并采取强制措施后,将一案拆分为八案,即1.王某媛、唐某凯行贿案;2.温某麟行贿案;3.周某根受贿案;4.梁某恩行贿案;5.岑某钦受贿案;6.张某针行贿案;7.毛卫某受贿、介绍受贿案;8.王某臣受贿案。并且把除王某臣外的前七个案件下移,移送下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4.在王某臣受贿案开庭审理前,前述七案、八人均已被作出生效判决,且判决在王某臣未到案受审、未到庭作证的情形下,均认定王某臣收受了部分贿赂款,造成了未审先判,并将刑事判决作为指控王某臣的书证,意图绑架汕头市中级法院。

5.针对此种情形,辩护人指出:刑事判决不具有预判力。不能以前案判决来证实本案的成立,而应以本案的证据来证实前案是否成立。否则就是剥夺被告人的辩护权,就是形式审判。

6.2014年1月22日,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起诉书涉及温某麟、周某根,梁某恩、岑某钦,张某针、毛卫某六人共计383.5万元的指控,不予支持,辩护人的意见予以采纳。认为王某臣收受王某媛、唐某凯58万元的指控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