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的脸谱:刑事辩护证据要点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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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口供的直接证明性、利害关系性、真实虚假并存性、反复易变性,要求对其审查和采信应做到遵循一个原则,作两种区分,三个确保,兼听“翻供”,慎信口供。

1.一个原则。不轻信口供,不依赖口供,不对“有罪口供”顺水推舟;但又重视口供、慎信口供。

2.两种区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含有“供”“述”“辩”“解”,常会涉及两大部分内容,一是关于案件事实部分,二是关于对自己行为或事实的法律评价部分,如自己是立功、正当防卫、自首等。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主要陈述事实,但进行法律评价也是他的权利,只是前者属于“供述”,后者属于“辩解”,对于两部分应采取不同的审采方式。

3.三大确保。确保口供的合法性、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包括程序合法、内容合法、主体合法等多方面,实践中常见的不合法情形包括非法取供、刑讯逼供、一人讯问、非法定场所取供、讯问笔录和提讯证词不对应、不同时段的讯问笔录内容完全一致、同一侦查人员在同一时段分身讯问、多页笔录只有最后一页有被讯问人签名或指纹等。排除非法口供,合理补全瑕疵口供是确保口供合法性的应有之义。至于自愿性,又和合法性相生共存,互相影响,但要注意这二者不能等同,不合法并不一定带来不自愿,不自愿不等于仅指刑讯逼供。真实性既以合法性、自愿性为基础,它需和其他证据比对、印证,还必须经过法庭质证,方能确信,这是个复杂的过程。

4.兼听“翻供”。翻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是辩护权的组成部分,不能“闻翻则怒”“闻翻漠然”,必须兼听翻供,翻供不可怕,司法人员对所谓稳定的口供缺少必要的警惕性、缺乏怀疑精神才可怕,翻供只会让司法工作人员兼听则明,让司法人员多问几个为什么,对案件的处理并无坏处。只要翻供合理,无论以前口供多么稳定、一致,对后者也应不采。

5.慎信口供。尤其慎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对己不利的口供,尤其慎信其供述对己不利的法律评价部分的口供。

回到本案,在职务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主体身份直接决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它是应该查明的重要事实,也是控辩审三方应该关注的重点。但在实践中,控辩审三方对之重视程度有所不够,尤其是辩方表现得更为明显。在不少案件中,有的辩方直接放弃对主体的“阻击”,有的即便“阻击”,但“火力不够”“效果不佳”。况且,本案被告人就身份作了对己不利的供述,但是辩护律师没有轻信依赖口供,而是基于对主体身份的重视,不局限于控方的主体证据,并主动调取了涉案单位的股东、股东的工商登记资料,通过对主体身份“细节”地认真审视、把握,提出了中肯客观的辩护意见并被采纳,才使“重罪变轻罪”“贪污变职务侵占”,实现了有效阻击。这也是对慎信口供带来的客观效果。


[1]陈波:《反贪瑕疵案件实战分析与破解》,中国检察出版社,第61页。本章案件曾在该书中作为分析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