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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杜某原系北京西郊宾馆财务部出纳员,2009年12月被北京市某区检察院以犯贪污罪起诉至法院。被告人对检察机关对其“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没有异议,也供称自己是“国家工作人员”,且供述稳定。
但辩护律师经过阅卷、调查取证发现:1.北京西郊宾馆有五个股东,且五个股东并非全属“全资国有公司”,虽然非国有股所占比例极小。2.杜某从事的是服务性活动,是从事劳务的人员,其工作不具有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的性质。3.杜某既有把钱款提出自己使用的行为,也有归还部分款项的行为。因此,开庭审理时,辩护律师指出:“第一,北京西郊宾馆不是国有公司,起诉书对此认定无法律依据。第二,被告人杜某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第三,涉案款项不属于《刑法》第382条第1款的公共财物。第四,被告人只有挪用的想法,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辩护人不否认被告人行为构成犯罪,但仅构成挪用资金罪,不是贪污罪。”
某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杜某从事收取、付出、点钞等事务性工作,不能算作“准国家工作人员”,而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不宜以贪污罪定罪。某区检察院撤回贪污罪的起诉,2010年4月变更起诉书,指控杜某构成职务侵占罪。
2010年5月,某区法院作出判决,对杜某以职务侵占罪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