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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节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2月3日到2010年2月11日期间,赵某某利用出纳的职务便利,采取少列收入、多列支出的形式侵占公司钱款52.79万元。具体分别为:
1.2009年4月3日,赵某某收取李某某现金投资款10万元未入现金账,并将该款予以藏匿;
2.2010年1月5日,李某增(李某某之子)从赵某某处支取现金14万元,赵某某将该14万元在现金账中列支,同年1月7日,李某某将14万元现金还给赵某某,但赵某某未入现金账,并将该款予以藏匿;
3.2010年1月29日,赵某某收取李某增10万元现金未入现金账,并将该款予以藏匿;
4.2010年2月7日,被告人赵某某将李某某支付给韩某某的18.79万元在公司现金账中列支,自己将18.79万元藏匿。
本院认为,赵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巨大,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