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事务法律文件选编(201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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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殡葬管理

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死亡善后处理办法

(1996年7月22日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国台发〔1996〕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民政厅(局):

为进一步做好台胞在大陆死亡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本着一个中国的原则,参照有关规定,结合台胞在大陆死亡后处理工作的特点,特制订本办法。

一、死亡的确定

死亡分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因健康原因自然死亡的,谓正常死亡;因意外事故或突发事件死亡的,谓非正常死亡。

台胞在大陆死亡,经当地公安机关验定,如属正常死亡,善后处理工作由台胞接待或聘用单位负责,当地台办必要时予以协助。无接待或聘用单位的(包括零散游客),由台办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如属非正常死亡,由公安机关进行取证并处理,并通报同级台办,台办提供配合、协助。

二、通知死者家属

台胞在大陆死亡后应尽快通知死者家属。一般由接待或聘用单位直接通知死者家属。如接待或聘用单位无法直接通知死者家属,可通过两岸其他渠道(如红十字会等社团)代为通知。必要时也可通过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以下简称海协)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以下简称海基会)联系。

三、尸体解剖

正常死亡或死因明确的非正常死亡者,一般不需做尸体解剖。若死者家属提出书面要求做尸体解剖的,有关主管部门可同意。

对死因不明的非正常死亡者,公安机关为查明死因,需进行解剖时,应尽可能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家属逾期不到,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依法处理。

四、出具证明

正常死亡,由县级以上医院或者授权的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书》。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被拘留的人员,在案件侦查、审理、执行期间正常死亡,由办案机关的法医出具确定其死亡的《死亡鉴定书》;办案机关没有法医的,可请公安机关派法医鉴定并出具《死亡鉴定书》。

非正常死亡,由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的法医出具相关鉴定书。

根据海协会海基会《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的规定,死亡公证属应寄公证书副本的范围。台胞在大陆死亡,除出具相关鉴定书外,同时应由死亡地公证部门出具公证书。

五、尸体处理

台胞尸体的处理应尊重死者家属意愿,可在当地殡仪馆火化或运回台湾。如家属提出就地土葬,需向所在地的省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葬在指定的公墓内。如需将尸体存放,可由当地殡仪馆妥善保存。

尸体火化,应由死者家属或其委托人持医院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到当地殡仪馆火化。如确认死者无亲属,接待单位持《死亡证明书》到殡仪馆火化,同时将火化过程拍照并出具相关证明备存在殡仪馆。

对有接待单位的死者,在尸体火化前,可由接待单位酌情为死者举行简单的追悼仪式。如死者生前对我友好,台办及有关单位可送花圈,或将追悼仪式拍照送死者家属。

对家属要求按台湾当地宗教、风俗习惯举办祭奠仪式的,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殡葬法规,经省级民政部门批准,在殡仪馆内进行。

办理丧事的费用自理。

六、骨灰和尸体运输出境

骨灰、尸体运输,须持有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或法医出具的《死亡鉴定书》,及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书》和公证部门出具的《死亡公证书》。

将尸体运出境外的,应严格按照卫生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的若干规定》(〔1983〕卫防字第5号)和海关部署《关于对尸体棺柩和骨灰进出境管理问题的通知》(〔84〕署外字第540号)办理尸体出境手续。

骨灰、尸体运输出境均由中国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负责,具体由北京、天津、上海、广州等四个办事处承办,也可委托当地殡仪馆承办。如亲属提出将尸体运回台湾,运输手续和费用均由亲属自理。在两岸实现直接通航前,死者家属要求通过第三地运送尸体时,由其家属自行办理第三地手续,有关部门应予协助。如台方提出由台湾直接派飞机或船舶运送尸体,应报国务院台办商有关部门后处理。

七、遗物的清点和处理

清点死者遗物应有死者家属或其代表和大陆有关部门人员在场。如家属明确表示不能到场时,公证部门人员应当到场。遗物清点必须造册,列出清单,清点人均应签字。遗物移交前要妥善保管好。移交遗物要开出移交书,一式二份,注明移交时间、地点、在场人、物品件数、种类和特征等,并由公证部门办理遗产移送公证书。如死者有遗嘱,应将遗嘱拍照或复制,原件交死者家属或其代理人。

死者原持有的我出入境证件,由当地公安机关入境管理部门收缴。

八、报告善后处理情况

善后事宜处理结束后,善后处理部门应写出《死亡善后处理情况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公安厅(局),抄国台办和海协。

关于台湾同胞回大陆办理丧葬问题的通知

(1988年3月16日民政部〔1988〕民字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

自台湾当局允许一般民众回大陆探亲以来,回大陆探亲的台胞日渐增多。他们中间,有的要求祭扫和修复祖墓,有的提出购买墓地,有的询问回大陆安葬骨灰或遗体等丧葬方面的政策。民政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1984年5月28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华侨去世后回国安葬问题的通知》(民〔1984〕民20号)和1984年7月23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华侨修复祖墓问题的通知》(〔84〕侨政会字第042号)中,已经对台胞回大陆安葬骨灰和修复祖墓的问题作过规定,这些规定仍然有效。对各地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经征得中央对台办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台胞回大陆探亲、旅游期间要求祭扫祖墓,凡能查找到的,一般应允许祭扫;已经平毁的,可视具体情况加以解释。对祭扫和修复祖墓要加强管理,不得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得恢复和建立宗族墓地,不得占用耕地或在国家规定保护的范围内修坟造墓,要注意防止坟山以及由此引起的宗族矛盾。如台胞提出政策允许范围以外的要求,应耐心说服,讲明道理,劝告制止,不要简单从事。

、台胞去世后,其亲属要求回大陆安葬,一般只允许安葬骨灰。要求将遗体运回大陆安葬的,须由其亲属报请其原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依当地有关规定从严审批,批准后还须经海关卫生检疫合格。安葬地点由民政部门负责安排。当地有公墓的,安葬在公墓内;没有公墓的,可在当地政府指定的荒山荒地或不宜耕种的瘠地埋葬。

、回大陆探亲、旅游期间去世的台胞,如死者生前或其亲属要求在大陆安葬,应遵守安葬地人民政府有关殡葬管理的规定。如其亲属要求将遗体或骨灰运出大陆以外安葬,一般应予同意,殡葬管理部门要提供方便,做到热情服务,收费合理。对患急性传染病去世或高度腐败的遗体,须就地火化或深埋。

、为满足台胞落叶归根的愿望,台胞较多的地方可根据需要,选择荒山荒地兴办为台胞服务的骨灰公墓。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公墓中,允许向台胞出售或预售骨灰墓穴。收费标准比照港澳同胞收取,确有困难的,可酌情予以优待。

、台胞在大陆的丧葬事宜,由民政部门统一管理,遇有重大疑难问题,应与对台部门协商,共同研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