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0年7月28日
·法发〔2000〕16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为了提高法官队伍的素质,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各级人民法院推行审判长选任工作。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3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法院要把审判长选任工作作为近期法院改革的重点,切实抓紧、抓好,达到去年年底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提出的要求。在选任工作中要注意发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大胆探索创新。上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长选任工作的指导,注意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各级人民法院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选任工作的具体实施细则。尤其是要科学合理地确定审判长的配备数额,确定考试、考核、评查内容,健全审判长的管理与监督制度,确保审判长选任工作达到预期目标。
三、各级人民法院要把审判长选任工作与法院机构改革、人员调整、清理清退不适合法院工作的人员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通过选任审判长,优化法官队伍。同时,应结合选任工作开展法官定编、设置法官助理、实行书记员单独序列等改革工作的试点,积累经验,为进一步改革法院人事管理体制创造条件。
四、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审判长的选任工作,制定、完善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工作规则,推进法院审判组织的制度化建设;同时注意理顺审判业务庭与合议庭、庭长与审判长、审判长与合议庭组成人员之间的关系,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促进审判工作的开展。
五、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积极与地方党委、政府沟通,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解决审判长特殊津贴问题。
特此通知。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
人民法院审判长选任办法(试行)
为了提高法官队伍的素质,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精神,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办法。
一、选任工作原则
(一)依法实施;
(二)德才兼备;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四)动态管理,优胜劣汰;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
二、审判长的配备
各级人民法院审判长的配备数额,应当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参考本院合议庭的数量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长的配备数额,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地方人民法院审判长的配备数额,由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审判长一般由审判员担任。优秀的助理审判员被选为审判长的,应当依法提请任命为审判员。
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时,依照法律规定担任审判长。
三、审判长的条件
担任审判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严守审判纪律,秉公执法,清正廉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审判工作。
(三)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长应当具有高等院校法律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长一般应当具有高等院校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长应当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科以上学历。
(四)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长必须担任法官职务从事审判工作5年以上;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长必须担任法官职务从事审判工作4年以上;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长必须担任法官职务从事审判工作3年以上。
(五)有比较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能够运用所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解决审判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能够熟练主持庭审活动;并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能够规范、熟练制作诉讼文书。
经济、文化欠发达地区的人民法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适当放宽审判长的学历条件和从事审判工作年限。
四、选任程序
选任审判长,遵循以下程序:
(一)公布待任审判长名额及要求;
(二)由符合条件的法官提出书面申请或由庭长、主管院长从符合条件的法官中推荐人选;
(三)根据选任条件对自荐和推荐人员进行资格初审,确定预选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
(四)对预选人员进行审判业务考试、考核;
(五)审判委员会综合考虑选任条件和考试、考核结果,确定任用名单并由院长公布。
五、职责
审判长的职责是:
(一)担任案件承办人,或指定合议庭其他成员担任案件承办人;
(二)组织合议庭成员和有关人员做好庭审准备及相关工作;
(三)主持庭审活动;
(四)主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作出裁判;
(五)对重大疑难案件和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依照规定程序报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六)依照规定权限审核、签发诉讼文书;
(七)依法完成其他审判工作。
六、管理与监督
对审判长实行动态管理。
建立案件评查制度,对合议庭审理的案件进行重点评查和抽样评查,评查结果作为对审判长考核的重要内容。
对审判长实行年度考核。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突出对审判工作实绩的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免去审判长职务。
七、免职与惩戒
审判长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审判长职务:
(一)违法审判的;
(二)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因身体状况难以继续担任审判长的;
(四)本人提出辞职并被批准的;
(五)调离审判工作岗位的;
(六)依法被免除法官职务的;
(七)其他不宜担任审判长的。
审判长由于违法审判被免去职务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追究责任。
免去审判长职务,由庭长报请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作出决定并由院长公布。
八、待遇
审判长可以享受特殊津贴。
九、附则
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