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大全(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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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3月20日 公通字〔2006〕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2005年12月29日,公安部发布了《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3号)和《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4号)(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并已于3月1日起开始施行。为推进两个《办法》有效施行,保障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登记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两个《办法》顺利实施

两个《办法》是公安机关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精神的具体体现,是公安机关坚持执法为民思想,进一步规范鉴定管理工作的重要举措,是公安机关五十多年来鉴定管理工作经验的总结。两个《办法》明确了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法律地位,建立了公安机关对鉴定主体资格实行系统管理和行业自律有机结合的工作制度,形成了公安机关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以及鉴定工作规范管理的科学体系,体现了鉴定工作“科学、客观、公正”的本质要求。两个《办法》的贯彻实施将进一步促进公安机关鉴定工作发展进步,提升公安机关科学实证的能力和水平,使鉴定工作在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司法公正等方面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对推动我国鉴定技术现代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将产生重要影响。

各级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两个《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切实加强对鉴定工作的领导,将登记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制定有关实施方案,为鉴定工作和登记管理工作正常开展提供必要的保障。各级公安机关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有关情况,主动做好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部门的协调工作,主动商请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业务主管部门给予支持,确保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登记管理工作特别是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切实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登记管理工作是一项专门和长期工作,系统性和政策性很强,各级公安机关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要尽快设立或指定登记管理部门。鉴于公安机关绝大部分鉴定资源和鉴定工作量集中在刑事科学技术部门的实际情况,在未设立专门登记管理部门前,公安部和省级公安机关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由刑事科学技术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登记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任务是:负责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格的审核登记,颁发证书,年度审验;负责资格的变更、延续、注销;接受和处理有关复议申请;负责管理登记有关资料,编制、公告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监督检查鉴定工作等。

二要明确登记的对象和鉴定项目。纳入公安机关登记管理范围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仅包括两个《办法》中规定的符合登记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纳入公安机关登记管理的鉴定项目,仅限于两个《办法》中规定的法医类检验鉴定、痕迹检验鉴定、理化检验鉴定、文件检验鉴定、声像资料检验鉴定、电子证据检验鉴定、心理测试和警犬鉴别等检验鉴定项目。采用新的鉴定技术或者确因工作需要增加鉴定项目的,须经公安部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登记管理部门批准。

三要加紧做好登记管理工作。今年3月1日,两个《办法》已开始施行,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格登记管理工作也已全面启动。各地要严格按照两个《办法》规定的登记条件和程序,加紧开展登记工作,力争在今年5月1日前完成鉴定人的首次登记工作,在7月1日前完成鉴定机构的首次登记工作。鉴于鉴定人的资格登记受正在试行的刑事科学技术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和法医官、鉴定官职位评聘工作进度的影响,以及鉴定机构的资格登记须达到“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鉴定必须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实验室”、“有开展该鉴定项目的三名以上的鉴定人”等条件的实际情况,各级公安机关必须有针对性地采取有力措施,积极解决登记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努力推进登记管理工作的开展。对部分县级公安机关鉴定机构不符合登记条件的,所在省、市、县级公安机关要采取措施使其尽快达到登记条件;对确有困难,在今年7月1日前无法达到登记条件的,可暂时采取挂靠上一级鉴定机构的形式进行登记,但挂靠时间不得超过两年。挂靠期间,鉴定人以其所挂靠鉴定机构派驻人员的身份出具鉴定文书,加盖其所挂靠鉴定机构的鉴定专用章。被挂靠鉴定机构要加强对挂靠鉴定人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对鉴定工作质量负责。

四要认真做好名册的编制和管理工作。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编制及管理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凡经公安机关登记管理部门审核登记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必须统一编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省级公安机关登记管理部门编制本地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应统一使用公安部制定的名册格式。省级公安机关登记管理部门编制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登记名册,在向公安部登记管理部门上报的同时,要主动抄送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并在公安专网上公告,必要时,还应当提供给地方相应的报纸刊登。登记管理部门要扎实做好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有关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

五要切实做好宣传工作。各地公安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本地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大力营造贯彻落实两个《办法》的良好氛围,宣传施行两个《办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介绍两个《办法》的主要内容,表明公安机关将坚持执法为民思想,不断提高鉴定能力和水平,确保依法、科学、公正地开展鉴定工作的决心。

六要严明工作纪律。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格登记管理工作是一项规范、严肃的执法活动,各地要严格执行两个《办法》的规定,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单位和人员,以及超出登记对象和鉴定项目范围的,坚决不报、不批。登记管理部门不得收取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任何登记管理费用。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不得到其他机关进行登记,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鉴定业务,不得将公安机关能够鉴定的检材送交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不得利用公安机关的鉴定资源为其他鉴定机构提供服务。在施行两个《办法》的进程中,各级公安机关不能因登记工作而中止鉴定活动,影响公安机关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开展。

三、立足现实,着眼长远,努力推进鉴定工作快速发展

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施行两个《办法》的有利契机,立足现实,着眼长远,精心谋划,扎实工作,加速推进公安机关鉴定技术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对刑事科学技术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加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加强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装备建设,加强科学研究和标准化工作。要根据公安工作面对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认真制定好本地刑事科学技术“十一五”发展规划,将鉴定技术的各项建设纳入公安机关中长期发展规划。对专业人员缺少、基础设施简陋、仪器设备陈旧、经费保障不力、管理工作粗放的鉴定机构,要按照两个《办法》的要求,进行整改,使这些鉴定机构尽快达到登记管理的要求。对重复建设、资源浪费,不利于实行鉴定技术科学管理的鉴定机构和鉴定岗位,要组织专家论证,逐步进行资源整合,实行统一登记,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建设,统一使用。各地要统筹兼顾,以实施“科技强警”为契机,以“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加强基层基础工作为载体,以贯彻施行两个《办法》为动力,大力推动刑事科学技术发展进步,全面加强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现代化、规范化、专业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