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反垄断法》在中国当下的价值和适用前景
如果从1994年反垄断法被列入第八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起算,至2007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过程历经十余年,殊为不易。关于《反垄断法》有两种代表性观点,一是当下中国仍处于经济转型过程中,企业规模和竞争力相比于跨国企业更小更弱,应当采取积极的产业政策鼓励和扶持国内企业扩大规模,提升国际竞争力,《反垄断法》与这个目标相悖,因此中国《反垄断法》的颁布仍嫌过早;二是《反垄断法》可以作为“对付”跨国企业的利器,在《反垄断法》的实施过程中应当对外国企业举起大棒,而对国内企业手下留情。实际上,这两种观点在很多新兴市场经济国家也都存在,关于国内企业竞争力的培育与反垄断法冲突的观点尤其流行。
《反垄断法》在大部分国家被称作竞争法,是以维护和促进市场竞争为目标的法律。如果说以美国《谢尔曼法》为代表的现代反垄断法在其诞生之初,还是将目标瞄准大企业,阻止大企业的形成,约束大企业的行为,如今的竞争法的基本理念是维护自由、公平的竞争环境,并非直接针对大企业或那些具有支配力的企业,只有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才能够真正促进企业提高竞争力,进而保持国家经济活力,提升国家的整体竞争力。在欧盟的一体化进程中,竞争法被视为是维护欧洲统一市场的最主要的工具之一。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遵循这条规律,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问题。”“必须积极稳妥从广度和深度上推进市场化改革,大幅度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推动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政府的职责和作用主要是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可持续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弥补市场失灵。”一方面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定不移的发展市场经济,推动市场化改革。而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反垄断法》规范经营者行为的基本法律,在西方被誉为“市场经济宪法”,一个市场经济国家,没有或者缺乏完善的《反垄断法》,市场经济是无法运行良好的。因为市场经济就是尊重企业的自主权利,依赖于自身努力和财智开展竞争,而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完全有赖于以《反垄断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市场竞争秩序。而只有通过充分的公平的竞争,企业才能购真正改善经营、压缩成本、积极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这也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所强调的竞争法对促进和提高国家竞争力的真正效用。另一方面,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角色和定位是“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起到的是弥补市场失灵的作用,也就是要回归到亚当·斯密所称“守夜人”的角色。这就要求政府更加公平地运用财政政策、税收政策和各项产业政策。此外,政府面对市场时,还应当建立独立的竞争政策,推动市场竞争的健康、有序发展,打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从世界范围看,目前已经有100余个国家制定了竞争法,并且这个数字还在不断增加,作为各国竞争执法机构沟通交流的国际平台国际竞争网络(International Competition Network,ICN)已经有超过110个世界各国的执法机构成员。目前,反垄断法已经成为国际化程度最高的法律,其核心内容基本相同,这是与市场经济在全世界范围内盛行,以及全球化的发展趋势相契合的。在WTO谈判中,竞争法项目曾经被作为一个重要的议题。而在当今在国际贸易领域极为盛行的双边、多边或区域性自由贸易协定中,竞争政策问题都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可见,反垄断法与竞争政策已经成为国际通行的市场规则。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要融入国际贸易和全球化的经济体系,必须要建立和发展标准化的竞争法律制度。新兴市场国家或发展中国家的企业要走出去,或进行对外投资,竞争法律是保驾护航的重要手段。
另外,处于经济转型过程中的国家,反垄断法的重要性及其实施力度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而不断强化。以韩国为例,1980年韩国颁布了《垄断管制与公平交易法》,并在经济计划委员会下设立了公平交易委员会。1993年经济计划委员会所属的物价局并入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1994年,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脱离经济计划委员会,成为独立的政府部门,1996年成为正部级机构。2007年原属财政经济部的消费者保护职能移入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如今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在韩国经济体系中具有很高的权威。类似情况也发生在日本。1947年,日本颁布了《禁止独占法》,并成立了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隶属于通产省。但很长时期内,特别是在20世纪6、70年代,日本采取的是政府主导的经济模式,强调政府对经济的行政指导和产业扶持,竞争政策和竞争执法处于从属地位,进入20世纪90年代,日本的产业政策逐渐退出历史舞台,竞争政策获得越来越多的关注,竞争执法也日益活跃。2003年,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从通产省独立出来,成为内阁的特设部级机构,经过10余年的发展,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不仅成为日本国内最主要的经济监管机构之一,而且成为亚洲乃至全世界范围内重要的反垄断机构,与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一道共同推动亚洲乃至全世界世界的竞争法的发展。
[1]见陈秀山:《现代竞争理论与竞争政策》,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133页。
[2]陈韶华:“战后日本产业政策研究”,武汉大学2011年经济史学博士论文,14-15页。
[3]参见张泽一:“产业政策有效性问题的研究”,北京交通大学2010年产业经济学博士论文;陈希:“经济发展中政策产业政策的转变:跨国案例与实证分析”,复旦大学2010年西方经济学硕士论文。
[4]See OECD,National Champions(2009),page 11.
[5][美]詹姆斯·C·米勒等:“产业重振的途径:竞争还是产业政策?”,载王晓晔主编:《反垄断法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
[6]见前引:《联邦反托拉斯政策》,第798页。
[7]见前引:《国际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研究》,77-81页。
[8]See OECD,United states-report on competition law and institutions(2004),page 13-14.
[9]见WTO秘书处第十次美国贸易政策审议报告(2010)。
[10]王玉辉:“21世纪日本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制度”,载《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2年第4期。
[11]See OECD,National Champions(2009),page 229.
[12]见WTO秘书处2015年澳大利亚贸易政策审议报告“竞争与消费者保护政策”章节。
[13]参见2013年9月12日《金融时报》:“欧盟委员会对欧洲三国税收优惠开展调查”及2014年6月12日“欧盟对苹果核星巴克查税”,见http://www.ftchinese.com/story/001052483,http://www.ftchinese.com/story/001056691,访问日期2014年6月17日。
[14]参见冯晓琦、万军:“从产业政策到竞争政策:东亚地区政府干预方式的转型及对中国的启示”,载《南开经济研究》2005年第5期,第69-70页。
[15]参见江小涓:“产业结构调整与产业政策:迈过短缺经济后的再思考”,载《经济研究参考》1999年Z1期;及陈瑾玫:“中国产业政策效应研究”,辽宁大学国民经济学2007年博士论文,第70页。
[16]见“第三届中国竞争政策论坛: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会议记录,对外经贸大学竞争法中心2014年5月21日整理。
[17]参见马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释义》,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7页。
[18]见朱理:“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基本问题之理解”(PPT),2012年6月,http://www.euchinacomp.org/index.php/zh/,访问日期201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