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用版(201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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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1]

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老年人的界定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理解与适用

本条第一款强调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法律上所称的权益是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益,也即合法权益。依法享有的权益方受法律和国家的保护,反之,没有法律依据,在法律上不成其为权益,不受本法的保护。

1.物质帮助权

根据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物质帮助权是公民因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时向国家和社会主张物质性援助的权利,是基于生存权而享有的一项权利。老年人享有的这项权利,主要是为维持和保障其基本生活所需的经济权利。

2.享受社会服务的权利

所谓“享受社会服务的权利”,是指为满足基本生活、日常照顾服务、医疗保健等方面的基本需要,老年人享受由政府或其他社会组织所提供的各种相关服务的权利,包括各类社会机构如养老机构等为老年人提供的各项服务。

3.享受社会优待的权利

社会不仅需要尊重老年人,更要给老年人提供优待。近年来,不少地方针对老年人出台了一系列的优待措施。例如,有的地方规定年满六十五岁的老年人可以免费进入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免费进入公共体育场所进行健身或者其他体育锻炼活动,免费参观展览馆、纪念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免费办理公共图书馆借阅证,免费观看电影,进入风景名胜区和旅游区享受优惠,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等。

4.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参与社会发展,是指老年人充分发挥自己的才智和特长,力所能及地为社会进步作出新的贡献。本法将参与社会发展、共享受社会发展成果作为老年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就是要引导各地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发挥老年人特长和优势,在社会需要和老年人自愿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老年人继续参与经济社会发展。

▶条文参见

《宪法》第45条

第四条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理解与适用

人口老龄化是指总人口中因年轻人口数量减少、年长人口数量增加而导致的老年人口比例相应增长的动态。人口老龄化给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必将产生深远影响:一是经济发展方面的。在经济领域,人口老龄化不仅改变了劳动力的结构、消费需求结构和国家税源的结构,降低了国民储蓄和资本积累,而且提高了养老的经济社会成本,影响金融系统的安全,加大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难度,逐步加剧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的结构性矛盾,增加了我国宏观经济运行的系统性风险,这将成为影响我国宏观经济运行的重要因素。二是家庭保障功能弱化。家庭在对老年家庭成员的经济保障、生活照料方面的作用,将因老龄人口比重增加、家庭小型化而弱化。三是社会保障压力剧增。社会抚养比逐渐加大,社保基金承受力受到严峻考验。四是社会氛围、消费结构乃至社会生态也在迅速发生变化。因此,本条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作为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第五条 社会保障、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第六条 老龄事业发展规划、老龄工作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七条 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提倡、鼓励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八条 老龄化宣传教育

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第九条 老龄科学研究、统计调查

国家支持老龄科学研究,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

第十条 表彰和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一条 遵纪守法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 老年节

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


[1]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