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百事通:案例应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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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诉讼人可否就案件再提出上诉?

现实困惑

杨老太太生前育有两儿一女,死后将财产都留给了女儿杨芳。两个弟弟知道后将杨芳诉至法院,法院查明杨老太太并无遗嘱,因此判决按法定继承进行财产分配。判决后,小弟弟杨军不服,认为哥哥杨杰从未尽过赡养义务,自己应该比哥哥分得更多的遗产,因此想提出上诉,请问,杨军可以上诉请求对二人的遗产重新分割吗?

律师答疑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必要共同诉讼人中的一人或部分人都可以提起上诉。如果是对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如果该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如果该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出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本案属于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因此杨军可以以杨杰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姐姐杨芳依原审被告的地位列明。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九条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二)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三)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法律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九条是关于必要共同诉讼中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出上诉时,应当如何确定被上诉人及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的规定。该条第(二)项规定,如果上诉人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有异议,上诉请求不涉及对方当事人的利益的,应当将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列为被上诉人,而对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依照原审诉讼地位列明即可,案件审理时就共同诉讼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争议进行调查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