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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提出了反诉,诉讼程序应当如何进行?
现实困惑
曹某与张某在某商场合租了一间商铺,双方协议房租由曹某一人向商场交付,付款后张某再向曹某支付一半的房租。两人合租的第三年,曹某向商场交付房租后,张某说自己手头比较紧张,就向曹某打了一张欠条。半年后,曹某催促张某还款,张某不予理会,曹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还款。张某接到法院传票后,向法院提出曹某欠自己货款不还,因此自己才不付房租的诉求,请问,张某的诉求属于反诉吗?法院应当如何进行审理?
律师答疑
张某的诉讼请求构成反诉,法院可以将两起案件合并进行审理。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通过法院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反诉是针对本诉提出的概念,反诉的原告就是本诉的被告,而被告提起反诉的目的,在于抵消或吞并原告所提起之诉,使原告败诉。
反诉必须与本诉处于同一诉讼程序中,被告提起的诉与原告提起的诉是互为相反的诉且联系密切。因此,反诉可以由同一个法院合并审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法律解读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是关于法院合并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形的规定。为了节约和高效利用司法资源,避免当事人疲于诉讼之累,方便法院审理案件,我国法律规定了特殊情形下的一些案件可以合并审理,主要包括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等三种情形。这三种情形都属于新增加的诉讼与正在进行的诉讼有密切的联系的情形,合并审理不仅可以方便法院的审理,也便于及时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