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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999年修改宪法时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定。这一规定表明,依法治国这一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成为一项宪法原则。党的十八大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内容等作了全面、具体的部署。法治和人治相对应,是一种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有许多特征,但核心的是法律高于个人。法律是国家、组织和公民活动的最高准则,当法律和个人意志发生冲突时,以法律作为最终评判标准。在我国,依法治国的基本含义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的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依法治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法制统一包括立法上的统一和法律实施上的统一。二是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一切法律规范都必须符合宪法,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这里既包括不得同宪法的具体规定相抵触,也包括不得同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抵触。三是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宪法是国家一切机关、团体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一切主体都必须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四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平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允许任何人享有法外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