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习读本(根据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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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简称人民主权原则。人民主权原则最早发源于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其理论依据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提出的社会契约论。我国宪法中规定的人民主权原则来源于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人民主权只能是统治阶级的主权。人民是相对于敌人而言的,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具有不同的内涵。在我国现阶段,人民的含义是非常广泛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的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指所有的国家权力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等都掌握在人民手中,主要体现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上。人民选举人大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集中行使国家权力。人大代表受人民监督,向人民负责。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行使人民授予的权力。这里的“人民”是整体概念,并不是指某个个人,而是全体人民。“人民”与“公民”也是不同的,公民是法律概念,人民是政治概念,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国公民,但不是所有的公民都属于人民,因犯罪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人就不属于人民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