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答案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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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原告与被告系亲兄弟,父母退休后与被告共同居住并由其赡养。父亲去世时被告独自料理后事,未通知原告参加。原告以被告侵犯其悼念权为由诉至法院。法院认为,按照我国民间习惯,原告有权对死者进行悼念,但现行法律对此没有规定,该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判决原告败诉。关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本案中的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B.习惯在我国是一种非正式的法的渊源

C.法院之所以未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理由在于被告侵犯的权利并非法定权利

D.在本案中法官对判决进行了法律证成

【答案】A

【考点】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法适用的一般原理

【详解】原告有权对死者进行悼念,这是一种习惯权利,属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BC正确。该权利不属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而应归入人身权的范畴,故A错误。法律适用过程就是一个法律证成的过程,即给一个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过程,D正确。

13.张林遗嘱中载明:我去世后,家中三间平房归我妻王珍所有,如我妻今后嫁人,则归我侄子张超所有。张林去世后王珍再婚,张超诉至法院主张平房所有权。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自由是宪法基本权利,该遗嘱所附条件侵犯了王珍的婚姻自由,违反《婚姻法》规定,因此无效,判决张超败诉。对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婚姻自由作为基本权利,其行使不受任何法律限制

B.本案反映了遗嘱自由与婚姻自由之间的冲突

C.法官运用了合宪性解释方法

D.张林遗嘱处分的是其财产权利而非其妻的婚姻自由权利

【答案】A

【考点】权利与义务;法律解释的方法

【详解】婚姻自由是基本权利,但基本权利也有它的边界,其行使不能超出这个边界,比如不能侵犯其他基本权利或他人的合法权利,故A项错误。合宪性解释,简单说就是依据宪法作出解释,故C正确。BD易知正确。

1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关于该解释,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A.属于法定解释

B.对刑法条文做了扩大解释

C.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D.运用了历史解释方法

【答案】D

【考点】法律解释的种类;法律解释的方法

【详解】A项正确,该解释为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属于法定解释。B项正确,一般理解“开设赌场”是开设实体赌场,该解释将虚拟世界的赌场也包括了进来,“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以“开设赌场”论,显然较之“开设赌场”字面含义要广。C项正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3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D项错误,历史解释是依据历史事实进行解释,题中运用的显然不是历史解释。

15.关于法与人权的关系,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人权不能同时作为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而存在

B.按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人权不是天赋的,也不是理性的产物

C.人权指出了立法和执法所应坚持的最低的人道主义标准和要求

D.人权被法律化的程度会受到一国民族传统、经济和文化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影响

【答案】A

【考点】法与人权

【详解】从根本上说,人权是一种道德权利。为了保障人权的实现,人权必须被法律化。由此可知,被法律化的人权(法律权利)都是道德权利,故A错,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人权都实际上被法律化。易知BCD正确。

16.秦律明确规定了司法官渎职犯罪的内容。关于秦朝司法官渎职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故意使罪犯未受到惩罚,属于“纵囚”

B.对已经发生的犯罪,由于过失未能揭发、检举,属于“见知不举”

C.对犯罪行为由于过失而轻判者,属于“失刑”

D.对犯罪行为故意重判者,属于“不直”

【答案】B

【考点】秦汉律的主要内容(罪名与刑罚)

【详解】“不直”指的是罪应重而故意轻判,应轻而故意重判,故D正确。“纵囚”指应当论罪而故意不论罪,以及设法减轻案情,故意使案犯达不到定罪标准,从而判其无罪,故A正确。“失刑”指因过失而量刑不当(若系故意,则构成“不直”罪),故C正确。“见知不举”指官吏发现犯罪而不揭发、举报,该罪的适用以官吏发现或知道犯罪为前提,而不是所有“已经发生的犯罪”,故B项表述有误。

17.《唐律·名例律》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关于唐代类推原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类推是适用法律的一般形式,有明文规定也可“比附援引”

B.被类推定罪的行为,处罚应重于同类案件

C.被类推定罪的行为,处罚应轻于同类案件

D.唐代类推原则反映了当时立法技术的发达

【答案】D

【考点】类推

【详解】类推适用于对律文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法律有明文规定不可“比附援引”,A项错误。被类推定罪(即入罪)的行为,表示该行为比律文规定的行为违法性或社会危害性更大,但是处罚是否重于或轻于同类案件,不可一概而论,比如同类案件被处以斩刑,被类推入罪的行为则不可能处罚更重,故BC错误。D项正确。

18.根据清朝的会审制度,案件经过秋审或朝审程序之后,分四种情况予以处理: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情实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绞监候或斩监候

B.缓决指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能确定者,可继续调查,待危害性确定后进行判决

C.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免于死刑,一般减为徒、流刑罚

D.留养承嗣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被害人有亲老丁单情形,奏请皇帝裁决

【答案】C

【考点】(明清)会审

【详解】情实指罪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死刑,故A项错误。缓决指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大者,可减为流三千里,或发烟瘴极边充军,或再押监候,B项错误。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有可矜或可疑之处,可免于死刑,一般减为徒、流刑罚,C项正确。留养承嗣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丁单情形,合乎申请留养条件者,按留养奏请皇帝裁决,故D项错误,留养承嗣针对的是犯罪人而不是被害人有亲老丁单情形。

19.武昌起义爆发后,清王朝于1911年11月3日公布了《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关于该宪法性文件,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缩小了皇帝的权力

B.扩大了人民的权利

C.扩大了议会的权力

D.扩大了总理的权力

【答案】B

【考点】清末“预备立宪”(十九信条)

【详解】《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十九信条”)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但仍强调皇权至上,且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故B项表述错误。

20.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内容,也是宪法确定的治国方略。关于实施依法治国的要求,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在具体的社会治理实践中将法治与德治紧密结合,共同发挥其规范社会成员思想和行为的作用

B.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社会关系调控手段,限制并约束各种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民规、民约的调节功能

C.尊重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尊重和服从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判决

D.构建“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监督体系,科学配置权力,合理界定权限,形成既相互制约与监督,又顺畅有效运行的权力格局

【答案】B

【考点】依法治国

【详解】本题考查的是依法治国的内涵。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在建设法治国家进程中,要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有机统一: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同属于上层建筑,共同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性质,共同反映着广大人民的社会理想与社会要求,共同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共同发挥着维护社会秩序,规范社会成员的思想和行为的作用,所以选项A表述是正确的。

在我国社会的规范体系中,除了宪法和法律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外,还有党的方针政策、党纪党规、社会主义道德准则、各种社会组织合法的规章制度,以及为人民群众所广泛认同的民规、民俗、民约等等。所有这些规范,都对我国社会关系具有调整作用,都对社会成员的行为具有约束或导向功能。《宪法》第24条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由此可见,依法治国要求全面发挥各种社会规范的调整作用,综合协调地运用多元化的手段和方式来实现对国家的治理和管理,所以B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本题应选B项。

依法治国也要求树立司法权威,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要切实做到公正、高效、廉洁司法,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全社会要依照宪法的规定,尊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尊重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裁决,所以C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

依法治国需要强化监督制约,构建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要从法律上构建起“以权力制约权力、以权利制约权力、以道德制约权力”的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与机制,以保证执政党的权力和立法、执法、司法等各种权力的设置和行使始终不偏离我国民主政治的正确轨道,所以D选项的表述也是正确的。

21.关于宪法的历史发展,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普遍化发展,是近代宪法产生的经济基础

B.1787年美国宪法是世界历史上的第一部成文宪法

C.1918年《苏俄宪法》和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的颁布,标志着现代宪法的产生

D.行政权力的扩大是中国宪法发展的趋势

【答案】D

【考点】宪法产生和发展

【详解】本题考查的是宪法的产生、发展和趋势。近代宪法的产生有着它深刻的经济、思想、政治和法律条件,其中就经济条件而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是近代意义宪法产生的经济条件。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要求所有社会成员具有最基本的人身自由,以适应市场经济对“劳动力”的需求;要求有统一的市场,打破封建社会地方割据的局面;要求平等,反对特权;要求统一而公平的规则——归根结底,市场经济要求建立民主制度,这导致了以宪法为载体的民主制度的产生,所选项A的表述是正确的。

美国宪法是在《邦联条例》的基础上制定的,1787年2月邦联国会邀请各州代表在费城召开会议修改《邦联条例》,但与会代表起草了宪法,史称“制宪会议”。宪法草案于1787年9月通过,在邦联国会通过后送各州批准。1789年3月4日,美国第一届联邦国会开幕,正式宣布宪法生效。1787年美国宪法是世界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成文宪法,所以B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

1918年《苏俄宪法》颁布,标志着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诞生,其与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的颁布,标志着现代宪法的产生。C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各国在宪政运动中所制定的宪法呈现出共同发展趋势:(1)各国宪法越来越强调对人权的保障,不断扩大公民权利范围。(2)政府权力的扩大,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各国宪法一方面确认和授予政府更多的权力,另一方面也更加注重通过制定多种监督机制对政府权力加以限制,以防止政府权力之滥用。(3)各国越来越重视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来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各国普遍认为,必须设立一个专门机关行使违宪审查的职能;而且这一机关必须具有司法性质,比如由最高法院或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等机关来审查违宪案件。(4)宪法领域从国内法扩展到国际法。许多国家的宪法出现了同国际法相结合的内容,在人权的国际法保障方面尤为突显。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趋势并不完全与中国宪法的发展趋势和脉络一致。就行政权力的范围而言,中国行政权总体趋势是在限缩,将更多的自主权交由市场和社会,对于行政权力的监督也在不断加强,所以D选项的表述是不准确的,所以本题应选D项。

22.关于我国宪法修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我国修宪实践中既有对宪法的部分修改,也有对宪法的全面修改

B.经十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启动宪法修改程序

C.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法定的修宪主体

D.宪法修正案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宪法修改方式

【答案】A

【考点】宪法修改

【详解】本题考查的是中国宪法修改的方式和程序。就宪法的修改方式而言,包括了全面修改与部分修改两种方式。全面修改是指以新法取代旧法,对宪法整体进行变动;部分修改是指在保持原宪法基本内容与结构不变的同时,对宪法有关条款加以变动。我国宪法共经过了三次全面修改,六次部分修改;现行宪法经过了四次部分修改。所以,A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所以,B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根据《宪法》第62条的规定,修宪主体只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其他任何主体都不具有修改宪法的权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仅具有解释宪法与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所以,C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我国宪法并未明确规定宪法的修改方式,直至1982年宪法修改均是采用“直接修改”的方式,在1988年后宪法修改开始采用“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并且“宪法修正案”的方式由于有利于保持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而延续下来,并被认为是中国重要的宪法惯例,所以D选项的表述也是错误的。

23.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特别行政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收入全部由其自行支配,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

B.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举行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不少于全体议员的三分之二

C.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不得当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

D.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独立工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负责

【答案】A

【考点】港澳基本法

【详解】本题考查的是香港基本法与澳门基本法的相关知识点。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特别行政区享有包括“财税自治”在内的高度自治权。特别行政区保持财政独立,其财政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特别行政区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也是单独的关税地区。特别行政区有权发行自己的货币并自行制定货币金融制度等。所以,A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

根据《澳门基本法》的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举行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不少于全体议员的1/2。除基本法另有规定外,立法会的法案、议案由全体议员过半数通过。所以,B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

根据《香港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组成。但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也可以当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立法会全体议员的20%。所以,C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香港立法会可以有外籍议员的存在,但是应该符合基本法规定的比例限制。

根据《香港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廉政公署,独立工作,对行政长官负责。所以,D选项的表述也是错误的,廉政公署并非对立法会负责,而是对行政长官负责。

24.王某为某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23岁,尚未就业。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王某的权利义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无需承担纳税义务B.不得被征集服现役

C.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D.有休息的权利

【答案】C

【考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详解】本题考查的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宪法规定,公民有纳税的义务。在本题中,作为待业人员的王某不具有收入来源,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其仍需要缴纳其他税种,所以A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

《宪法》第55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根据《兵役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凡年满18周岁的,都有义务依法服兵役。同时,针对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兵役,但毕业后,凡符合服现役条件的,仍可征集服现役。所以,B选项的表述也是错误的。

根据《宪法》第3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制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规定,在我国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一般是统一的,且除国籍、年龄、是否被剥夺政治权利三项条件外,其他不作任何限制。在本题中,王某符合上述条件,因此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C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

我国《宪法》第43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休息权的主体仅限于“劳动者”,在本题中王某作为待业人员,并不属于劳动者的范畴,所以不享有宪法意义上的休息权。因此,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