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注解与配套(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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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四十三条【火灾应急预案、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第四十四条【火灾报警;现场疏散、扑救;消防队接警出动】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四十五条【组织火灾现场扑救及火灾现场总指挥的权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

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一)使用各种水源;

(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六)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应用

11.火场总指挥员应当由什么人担任

火场总指挥员是指设立的火场指挥机构的最高指挥者。实行一级指挥的,责任区中队执勤队长是火场总指挥员;实行二级指挥的,上级到场的最高首长是火场总指挥员;实行三级指挥的,担任火场总指挥的支、大队值班首长或者在火场的最高领导是火场总指挥员。

第四十六条【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实行统一领导】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应用

12.公安消防队有哪些火灾以外的其他灾害或者事故救援义务

除火灾外,公安消防队对以危及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负有救援义务。应该说,公安消防部队在火灾之外做了大量的灾害或事故救援工作。

第四十七条【消防交通优先】

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

赶赴火灾现场或者应急救援现场的消防人员和调集的消防装备、物资,需要铁路、水路或者航空运输的,有关单位应当优先运输。

应用

13.消防车执行救火任务时有哪些通行特权

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消防艇,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驶入禁航区、交通管制区、通航繁华区,行驶速度可以超过道路、航道区段的交通限速标志的最高时速限制和交通规则规定的机动车最高时速限制,消防车可以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通道、无障碍安全区域行驶,可以驶入禁止机动车驶入的路段和地区,可以不受交通信号、交通标志或交通标志线的限制行车、超车、会车、转弯、倒车、掉头的,可以逆行,可以闯红灯、黄灯。消防车、消防艇在通过收费站、卡、渡口、船闸、桥面、隧道、泊岸时,应当优先通行。有关单位必须设置优先通行的安全通道或采取保障优先通行的措施,保障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过。不得收取养路费、过桥费、通行费、使用费等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消防车、消防艇的迅速通行。消防车、消防艇在通过收费站、船闸时,遇有阻碍的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逆向行驶、通过站、卡、闸。

第四十八条【消防设施、器材严禁挪作他用】

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注解

“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是指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火栓、水泵、塔、蓄水池等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是扑救火灾、实施抢险救援的基本工具和设备,必须专用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扑救火灾、应急救援免收费用】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注解

《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对专职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的损耗补偿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参加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发生火灾时,对参加扑救的外单位的专职、义务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保险公司偿付的施救费中予以补偿。保险条款规定,为了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而进行施救保护、整理工作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赔偿责任,其负责偿付的费用与保险财产的损失金额分别计算,但其最高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未参加保险的由起火单位负责补偿,起火单位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规定予以补偿。

配套

《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

第五十条【医疗抚恤】

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应用

14.国家在救灾受伤、致残或死亡人员的医疗、抚恤方面有哪些政策法规

《劳动保险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规定对参加扑救火灾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公安消防官兵、专职消防队员、义务消防队员、单位工人、职员、现役军人、复员退伍军人、民兵及其他中国公民的医疗、抚恤及其家属的抚恤均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因公负伤、残废,应该在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医治。如该医疗所、医院无法治疗时,应该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转送其他医院医治。其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在医疗期间,工资照发。因公负伤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公残废抚恤金,直至死亡时止,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公残废抚恤金,直到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为止。因公死亡时,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到受供养人失去受供养的条件为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对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退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抚恤、伤残抚恤和优待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配套

《劳动保险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五十一条【火灾事故调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应用

15.如何确定火灾原因的调查机关

答:一般情况下火灾事故发生在哪个地域就由该地域的主管公安消防机构管辖,即火灾发生地原则,这个原则就包括了最先发生的含义,对跨行政区域的火灾事故调查,由最先起火地的公安消防机构管辖,相关区域的公安消防机构予以协助。

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火灾事故调查由主管单位负责,森林草原的火灾由法律规定的监督机构负责。根据《铁路、交通、民航系统消防监督职责范围协调会纪要》的规定,发生在铁路、交通、民航系统的火灾事故分别由铁路、交通、民航系统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特殊的地域管辖优于普通的地域管辖。

另外,法律、法规专门规定的某些类型的火灾事故,只能由特定的机关管辖,其他公安消防机构则无管辖权。

如放火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公安消防机构在火灾调查中遇有放火案件的,应当移交公安刑事侦查部门立案侦查。在这种情况下,只能由公安刑事侦查部门管辖。

16.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应当由哪个机关来核定

根据《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GA185-1998)规定,市、县级公安消防机构,对直接财产损失进行统计、核定,并逐级上报,因此,核定机关是火灾发生地主管公安消防机构。

(市、州、盟)公安消防机构,省、直辖市、自治区公安消防机构,公安部消防局为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的重新核定机关。

17.火灾事故等级如何确定

法律上根据一次火灾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受灾户数和直接财产损失等危害,可以将火灾等级分为三类,即一般火灾、重大火灾、特大火灾。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公安部《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发布后,2007年6月1日起,火灾事故的等级调整由原来的特大火灾事故、重大火灾事故、一般火灾事故三个等级,调整为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要素划分的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重大火灾事故、较大火灾事故和一般火灾事故四个等级。即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较大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一般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8.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复核请求,申请复核的主要事实、理由和证据,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申请复核的日期。

配套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