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1]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消防工作监督管理体制】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应用
1.除公安机关消防管理机构,还有哪些机构也是法律法规确定的消防管理机构
根据本条的规定,公安部负责全国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消防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除此之外,《消防法》还对一些特殊区域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作了专门规定,即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安全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本法所称的主管单位是指军事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矿井地下部分所属的矿山企业的行政主管部门、核电厂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法律、法规授权的专门的管理机构。
在实际操作中还包括了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的消防监督工作,由在这些系统中设立的,并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序列的专业公安机关,根据《铁路、交通、民航系统消防监督职责范围协调会纪要》,具体范围是:
(1)铁路的客货列车、车站和直接为其运营服务的段、厂、调度指挥中心、到发中转货场、仓库等单位及铁路沿线的勘测设计、基建施工的消防监督工作,由铁路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2)在我国沿海、内河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一切中外民用船舶、水上设施,港口、码头区域内的一切建筑、设施、驻港单位和直接为航行服务的客货运输站(点)、货场、航修厂(站)、通讯导航站(台)、油库、物资器材库等消防监督工作,由交通港航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3)民航机场内的一切建筑、设施、航空器和所属单位,机场外直接为航空运营服务的油库、仓库、导航台、发射台,军民合用机场民航部分的消防监督工作,由民航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4)铁路、交通、民航系统设在城镇的其他单位的消防监督工作,由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5)涉及城镇建设规划的铁路、交通、民航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验收。(6)各地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业务指导。各地可根据此划分原则,结合实际情况,搞好协调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监督范围和职责,防止失控漏管。
2.如何理解本条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这里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及其实施细则,《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森林、草原消防工作的规定。
《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在《消防法》修订之后也作了相应的修订。
配套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草原防火条例》
第五条【单位、个人的消防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注解
这里的“有组织的灭火”是指在参加灭火工作时要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而不是指参加灭火工作要获得哪一级行政机构、单位的批准或安排,不是指只有公安消防机构组织的灭火才能参加。组织灭火不管是公安消防机构、基层人民政府、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专职、义务消防组织,还是消防员或火场有组织能力的公民,只要有火灾就要组织灭火,有关人员就应当参加灭火工作,只要参加灭火工作就要服从统一的组织和指挥。在公安消防机构参加的灭火中,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统一实施灭火指挥,各有关单位、个人,应当自觉地服从公安消防机构的统一指挥。不得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
第六条【消防宣传教育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注解
进行消防宣传的教育、培训内容可分三个层次:
一是消防知识普及教育。目的是使受训对象掌握了解消防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如物质的燃烧知识、一般的灭火方法、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发生火灾时的自救、救援逃生技能、家庭防火知识、应当遵守的一般消防安全法规。
二是具有火灾危险作业人员岗位培训。目的是使从业人员掌握本岗位的消防安全知识,适应本岗位消防安全的需要,维护消防安全。
三是专业培训。目的是使消防监督人员、消防设计人员、消防工程施工人员、质量监督人员、消防科研、教学人员掌握本岗位所需的消防专业知识。内容一般包括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等等。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有关主管部门,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鼓励支持消防事业,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
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1]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