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教师
第二十八条【教师权利和义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注解
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益,是国家对教师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法律上的教师权利包括教师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以及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当教师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诉诸法律,要求确认和保护其权利。
教师的义务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教师必须做出或禁止做出一定的行为。教师的义务,一方面,表现为教师作为公民所应该履行的义务;另一方面,表现为教师作为一种特殊职业所应该履行的义务。其重点在于教师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过程中,为了保障教育对象的权利而必须或禁止做出一系列行为。
配套
《教育法》第4、32条;《教师法》第7-9条
第二十九条【平等对待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注解
本条是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平等接受教育权的规定。
第一款规定的教师平等对待学生,是指教师不能因为学生在知识能力、道德水平、相貌性格以及家庭背景等方面的差异有所偏爱和歧视。另一方面,教师又要根据各个学生的不同实际区别对待,因材施教。因材施教是指教师要针对学生个体的兴趣、具体能力、气质和性格等心理特点的个别差异实施不同方式的教学,从学生的实际出发,针对学生的特点,在教学方式上区别对待,有的放矢,使学生按照不同的途径,不同的条件和方式,取得最佳的教育和教学效果。
第二款是对教师尊重学生人格、不得歧视学生的规定,还明确规定了禁止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配套
《教师法》第8条;《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三十条【教师资格;教师职务】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注解
本条是关于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制度的规定。
第一款是对教师资格制度所作的明确要求。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是公民获得教师职位、从事教师工作的前提条件。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后,只有具备教师资格(持有国家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的人,才能被聘任或任命担任教师工作。也就是说,不具备这种资格的人,不允许从事教师职业。否则,视为违法,轻者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重者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款是对教师职务制度的规定。教师职务制度是国家在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实行的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人员的专业聘任制度,是关于教师任用的制度。
配套
《教师法》第10-17条;《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工资福利待遇】
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注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的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针。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配套
《教师法》第25-32条;《教育法》第33条
第三十二条【教师培养和流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注解
本条是关于加强教师培养工作,均衡配置学校师资力量,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的规定。
发展教师教育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这里不包括国务院和乡、镇地方政府。提高学校教育质量,使各学校均衡发展,让义务教育阶段的受教育者都能满足要求,是解决我国目前教育资源不均衡的问题的根本。第二款是加强薄弱学校建设的规定。
配套
《教师法》第18-21条;《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第三十三条【引导和鼓励去农村和民族地区教学】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注解
本条是关于鼓励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以及相关优惠政策的规定。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当前,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一方面高校毕业生就业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另一方面广大基层特别是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以及广大农村还存在教师匮乏的状况。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从事义务教育工作于国于民都是有利的事情。另外,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及民族地区执教的同时,也应该完善相关的优惠政策,以吸引更多优秀的人才。
配套
《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