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招标
第八条【招标人】
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注解
根据本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不能成为本法意义上的招标人。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其他组织是指除法人以外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其他实体,包括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企业的分支机构等。这些企业和机构也可以作为招标人参加招标投标活动。鉴于招标采购的项目通常标的大,耗资多,影响范围广,招标人责任较大,为了切实保障招投标各方的权益,本法未赋予自然人成为招标人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个人投资的项目不能采用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个人投资的项目,可以成立项目公司作为招标人。
建筑工程实践中,建设单位既可以自己作为招标人,也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而建设方自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第九条【招标项目应具备的主要条件】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注解
招标人在项目招标程序开始前,应完成的准备工作和应满足的有关条件主要有两项:一是履行审批手续,二是落实资金。
1.按照国家规定需履行审批手续的招标项目,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对于本法第3条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及法律、国务院规定必须招标的其他项目,大多需要经过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市有关部门的审批,且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凡是该规定第二条包括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增加有关招标的内容。只有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而且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才能进行招标。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招标项目都需要审批,只有那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手续的”,才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没有经过审批或者审批没有获得批准的项目是不能进行招标的,擅自招标属于违法行为。投标人在参加要求履行审批手续的项目投标时,须特别注意招标项目是否已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所谓“具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是指进行某一单项建设项目、货物或服务采购所需的资金已经到位,或者尽管资金没有到位,但来源已经落实。从目前的实践看,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一般包括: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企业的自有资金及包括银行贷款在内的各种方式的融资,以及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的贷款。
应用
9.依法应当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增加哪些招标内容?
应当增加的招标内容包括:(1)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2)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拟自行招标的,还应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5号)规定报送书面材料,至少包括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等。(3)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拟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对采用邀请招标的理由作出说明。(4)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条【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注解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两者的区别是:(1)发布招标信息的方式不同。公开招标的招标人采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公众媒体发布公告的方式,而邀请招标则是招标人以信函、电信、传真等方式发出投标邀请书的方式。(2)潜在投标人的范围不同。公开招标中,所有对通过招标公告发布的招标项目感兴趣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都可以参加投标竞争,招标人事先并不知道潜在投标人的数量;而邀请招标时,仅有接到邀请书的建筑企业可以投标,缩小了招标人的选择范围。(3)公开的范围不同。根据各自的特点,公开招标的项目公开的范围要较邀请招标广泛地多,具有较强的公开性和竞争性;而邀请招标则在一定程度上圈定了投标人的范围,降低了竞争程度。
应用
10.公开招标需符合哪些条件?
公开招标需符合如下条件:(1)招标人需向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招标人应当通过为全社会所熟悉的公共媒体公布其招标项目、拟采购的具体设备或工程内容等信息,向不特定的人提出邀请。(2)公开招标需采取公告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明示其招标要求,使尽量多的潜在投标商获取招标信息,前来投标。采取其他方式如向个别供应商或承包商寄信等方式采购的都不是公告方式,不应为公开招标人所采纳。招标公告的发布有多种途径,如可以通过报纸、广播、网络等公共媒体。
第十一条【适用邀请招标的情形】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应用
11.哪些情形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经过批准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批。
12.在哪些情形下,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进行邀请招标:(1)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2)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过大的;(3)建设条件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
13.在哪些情形下,货物采购在经过批准后可以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的货物采购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1)货物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2)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3)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拟公开招标的节资相比,得不偿失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配套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1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11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招标投标办法》第11条
第十二条【代理招标和自行招标】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注解
本条是关于招标人有权自行招标或委托他人代为招标的规定。招标人是拟招标项目的所有者,是市场经济的主体,有自行办理招标或委托他人招标的自主权利。但是近年来实践中一些地方和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非法干预较多,其中强制招标单位委托代理,或者为招标单位指定代理机构,为本部门、本系统谋取经济利益的情况屡见不鲜,这种作法剥夺了招标人自行招标和自愿委托他人招标的权力,侵害了国家和其他招标、投标主体的利益,使招标活动无法做到真正的公平和公正,扰乱了招标投标的市场竞争秩序。本条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明确规定了招标人自行招标和委托他人招标的权利,对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扼制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腐败行为将起到促进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应用
14.违法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如何处罚?
任何单位违法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责令其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个人利用职权进行该违法行为的,也依此追究责任。
15.考量自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是否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主要包括哪几个方面?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1)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2)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3)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4)拥有3名以上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5)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16.政府招标采购单位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政府采购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能力,有与采购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3)采购人员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
17.自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报送哪些书面材料,用以证明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组建中的项目法人应当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报送用以证明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的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应当至少包括:(1)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2)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3)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4)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5)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6)其他材料。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前,招标人确需通过招标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前期工作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材料中说明。
18.招标人自行招标,不按规定的要求履行自行招标核准手续的或者
报送的书面材料有遗漏,主管部门要求其补正,但其不及时补正的,如何处理?
招标人不按规定的要求履行自行招标核准手续的或者报送的书面材料有遗漏,主管部门要求其补正,但其不及时补正的,视同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
19.自行招标人在履行核准手续中有弄虚作假情况的,如何处理?
自行招标人在履行核准手续中有弄虚作假情况的,视同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
20.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在什么时候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告大致应当包括什么内容?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招标方式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的媒介;(2)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规格、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3)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4)中标结果。
配套
本法第62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0条;《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及条件】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配套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1-12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8-12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7-13条
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注解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其中,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认定;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申请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应当向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4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认定的乙级、暂定级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名单在认定后15日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在认定前由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
应用
2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各个等级的业务范围是什么?
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
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2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在什么期限内有效?到期后
能续延吗?
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 5年,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甲级、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资格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格许可机关提出资格延续申请,对于在资格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业绩、专职人员满足资格条件的甲级、乙级 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经原资格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 5年。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当重新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2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如何处理?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资格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该机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2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如何处理?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由资格许可机关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该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25.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不及时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的,会受到怎样的处理?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及时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原资格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 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如何处理?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原资格许可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 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7.未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或者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
业务的,如何处理?
未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或者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该工程招标代理无效,由原资格许可机关处以3万元罚款。
28.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如何处罚?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由原资格许可机关处以3万元罚款。
配套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2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的代理范围】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注解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2)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3)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4)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5)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6)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7)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8)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9)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10)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1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12)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如果有前述(1)、(2)、(4)、(5)、(6)、(9)、(10)、(12)项行为之一的,处以3万元罚款。
应用
29.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如何处罚?
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如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如果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倘若其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配套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3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25、36条;本法第50条;《刑法》第219、220条
第十六条【招标公告】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注解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除发布国家招标公告外不得收取费用,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此外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还应向指定媒介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项目批准文件的复印件等证明文件,招标公告所占版面一般不超过整版的四十分之一,且字体不小于六号字。
应用
30.在哪些情形下,有关媒介可以要求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及时予以改正、补充或调整招标公告?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媒介可以要求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及时予以改正、补充或调整:(1)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的;(2)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第6条规定的;(3)没有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4)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配套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5条;《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投标邀请书】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注解
邀请招标是向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的一种招标方式,采用这种方式的招标人虽然可以根据项目的特点选择特定的潜在投标人,但在招标程序、评标标准等招标的重要环节上均与公开招标相同,邀请招标不是议标,不能因为其招标对象的特定性而取代了招标公开性、竞争性的本质特征。
第十八条【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注解
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是招标人的一项权利,其目的是审查投标人是否具有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以保证投标人中标后,能切实履行合同义务。根据本条规定,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有权要求投标人提供与其资质能力相关的资料和情况,包括要求投标人提供国家授予的有关的资质证书、生产经营状况、所承担项目的业绩等;二是有权对投标人是否具有相应资质能力进行审查,包括对投标人是否是经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具有独立签约能力;经营状况是否正常,是否处于停业、财产被冻结、被他人接管等,是否具有相应的资金、人员、机械设备等。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两种形式。资格预审一般是在投标人投标前,由招标人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邀请,要求潜在投资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经预审合格的,方被允许参加正式投标;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再对投标人或中标人人选是否具有合同履行能力进行审查,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一般应作为废标处理。本法关于资格审查的规定,既适用于资格预审也适用于资格后审。
应用
31.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如何处罚?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2.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有哪些情形?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7)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配套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6-23、32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6-20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13、14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14-20条;《〈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暂行规定》;本法第51条
第十九条【招标文件】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注解
招标文件是整个招标过程中极为重要的法律文件,它不仅规定了完整的招标程序,而且还提出了各项具体的技术标准和交易条件,规定了拟订立的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投标人准备投标文件和参加投标的依据,是评审委员会评标的依据,也是拟订合同的基础。本条对招标文件的内容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具体的招标文件的编制请见《〈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暂行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门联合令第56号)。
应用
33.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勘察设计、货物招标投标中,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数额有什么限制?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勘察设计项目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勘察设计估算费用的2%,但最多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34.政府招标采购货物和服务的,对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数额有何规定?
政府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
35.投标人如不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提交投标保证金,会导致什么后果?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应予否决。
36.招标人可否分阶段进行招标?
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配套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0条;《〈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法》第37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24、37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27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6条
第二十条【招标文件的限制】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注解
1.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除有国家强制性标准外,一般应当采用国际或国内公认的标准,各项技术规格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生产厂家、供货商、施工单位或注明某一特定的商标、名称、专利、设计及原产地。
2.不得有针对某一潜在的投标人或排斥某一潜在投标人的规定。比如,实践中有的项目在国际招标中为使某一外国厂商中标提出不合理的技术要求,使其他潜在投标人因达不到这一技术要求而不能投标。有的投标人因在以前的招标项目中对招标人的某些行为提出过异议,在以后的招标中,招标人为排斥该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故意提出不合理的要求,进行打击报复。这些行为根据本条的规定都是不合法的,应予禁止。
第二十一条【潜在投标人对项目现场的踏勘】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注解
踏勘现场是指招标人组织投标人对项目实施地的人文、地理、地质、气候等客观条件和环境进行的现场考察。招标人在发出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后,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组织潜在投标人到项目现场进行实地勘察,但是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或者部分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潜在投标人到现场调查,可以进一步了解招标人的意图和现场的实际情况,以获取相关信息并据此作出是否投标的决定。投标人如果在现场勘察中有疑问,应当在投标预备会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但应给招标人留出时间解答。并非所有的招标项目都必须组织现场踏勘,对于采购对象比较明确,如货物招标,一般都没有必要组织现场踏勘。
应用
37.招标人对某个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或是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的解答,是否应当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对于潜在投标人提出的疑问进行的解答,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故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配套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8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32、33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17条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的保密义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注解
本条中的标底是招标项目的底价,是招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项目的预算期望值。标底的编制一般应注意以下几点:(1)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参照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确定工程量和设定标底;(2)标底价格应由成本、利润和税金组成,一般应控制在批准的建设项目总概算及投资包干的限额内;(3)标底作为招标人的期望价,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相吻合,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4)标底价格应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因素,还应包括施工不可预见费、包干费和措施费等。工程要求优良的,还应增加相应费用;(5)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招标人对标底的保密要从编制时开始,到开标后结束;(6)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应用
38.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如何处罚?
应对实施违法行为的招标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招标人的违法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配套
本法第52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7条
第二十三条【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注解
本条是关于招标人对于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的规定。招标人对于已发出的招标文件所进行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视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已发出的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效力。需要注意的是,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应用
39.如何理解本条中的“书面形式通知”?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所谓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形成书面文件的方式所制作的通知,包括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招标人只能以上述形式发出修改或者澄清招标文件的通知,而不能以口头形式通知(如以电话形式通知)。
配套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1条
第二十四条【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注解
由于招标项目的性质不同、规模大小不同、复杂程度不同,因此,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也不同,法律不可能作出具体的统一规定,需要由招标人根据其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在招标文件中作出合理规定。从保证法定强制招标项目投标竞争的广泛性出发,法律为各类法定强制招标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最短时间作了规定,即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此项时间,可以超过20日,但不得少于20日。这里还需要注意的是,这段时间的起算是从第一份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而不是指向每一个别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