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一节 量 刑
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一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 【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要点提示
减轻处罚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根据刑法第99条的规定,刑法条文中的以上、以下、以内,都包括本数。如果认为这里的“以下”包括本数在内,则会使减轻处罚与从轻处罚产生交叉。所以,应认为这里的“以下”不包括本数在内。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要点提示
此处的没收与没收财产刑不同。这里的没收是程序性没收,没收的对象包括:犯罪工具、违法所得和违禁品。
第二节 累 犯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关联精选
新旧刑法之累犯适用规定
《时间效力解释》
第3条 前罪判处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否构成累犯,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1997 年10月1日以后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司考真题
1.关于累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2009/2/10)[59]
A.甲因故意伤害罪被判七年有期徒刑,刑期自1990 年8月30日至1997年8 月29日止。甲于1995年5月20日被假释,于1996 年8月25日犯交通肇事罪。甲构成累犯
B.乙因盗窃罪被判三年有期徒刑,2002年3月25日刑满释放,2007年3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乙构成累犯
C.丙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1996年4月21日刑满释放,2006 年4月20日再犯同罪。丙不构成累犯
D.丁因失火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刑期自1995年5 月15日至1998年5月14日。丁于1998年5月15日在出狱回家途中犯故意伤害罪。丁构成累犯
2.关于累犯,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 ) (2010/2/8)[60]
A.甲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甲在附加刑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之内又犯罪。甲成立累犯
B.甲犯抢夺罪于2005年3月假释出狱,考验期为剩余的二年刑期。甲从假释考验期满之日起五年内再故意犯重罪。甲成立累犯
C.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五年徒刑期满,六年后又犯杀人罪。甲成立累犯
D.对累犯可以从重处罚
相关规定
本法74、81
第六十六条 【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相关规定
本法74、81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要点提示
自首包括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应结合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理解自首的条件。特别注意两点: (1)刑法规定自首,一方面有利于案件的及时侦破与审判;另一方面促使犯罪人悔过自新,不再继续犯罪。在讨论自首的成立条件时,这两个方面只要具备其中之一,即可。因此,行为人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但无丝毫悔过自新之意,也因其行为使案件的侦查与审判变得更容易而应认定为自首。(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要是指客观犯罪事实,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司考真题
关于自首中的“如实供述”,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 (2009/2/53)[61]
A.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杀人行为,但拒绝说明凶器藏匿地点的,不成立自首
B.乙犯有故意伤害罪、抢夺罪,自动投案后,仅如实供述抢夺行为,对伤害行为一直主张自己是正当防卫的,仍然可以成立自首
C.丙虽未自动投案,但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贪污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丙交代贪污罪行的,应当成立自首
D.丁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但在二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相关规定
自首和立功解释1-4;职务犯罪自首和立功量刑意见
第六十八条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司考真题
下列哪些选项不构成立功? ( ) (2012/2/57)[62]
A.甲是唯一知晓同案犯裴某手机号的人,其主动供述裴某手机号,侦查机关据此采用技术侦查手段将裴某抓获
B.乙因购买境外人士赵某的海洛因被抓获后,按司法机关要求向赵某发短信“报平安”,并表示还要购买毒品,赵某因此未离境,等待乙时被抓获
C.丙被抓获后,通过律师转告其父想办法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丙父最终找到同案犯藏匿地点,协助侦查机关将其抓获
D.丁被抓获后,向侦查机关提供同案犯的体貌特征,同案犯由此被抓获
要点提示
注意:立功所揭发的他人犯罪事实、所提供的他人犯罪的重要线索,不需要原本由行为人掌握,行为人的亲友等(司法工作人员除外)告知行为人后,由行为人揭发或者提供的,不影响立功的成立。
对比记忆
减刑中的“立功”及“重大立功”
《减刑假释规定》
第1条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一)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应当一概认为是不认罪服法。
(二)“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三) “重大立功表现”是指具有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减刑的六种表现之一的情形。
相关规定
自首和立功解释5、7;时间效力解释5;减刑假释规定;本法78;职务犯罪自首和立功量刑意见;自首和立功意见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司考真题
1.对下列哪一情形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 ) (2006/2/7)[63]
A.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
B.在走私毒品过程中,以暴力方法抗拒检查,情节严重的
C.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以暴力方法抗拒检查的
D.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以暴力方法抗拒检查的
2.甲因走私武器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5年;因组织他人偷越国境被判处14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万元。关于数罪并罚,下列哪一选项符合《刑法》规定? ( ) (2012/2/12)[64]
A.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35年,没收财产2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8年
B.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20年,罚金2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8年
C.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25年,没收财产5万元,罚金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6年
D.决定判处甲有期徒刑23年,没收财产5万元,罚金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8年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司考真题
1.关于数罪并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 (2007/2/8)[65]
A.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应当按照“先并后减”的原则实行数罪并罚
B.乙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再犯新罪的,应当按照“先减后并”的原则实行数罪并罚
C.丙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再犯新罪,同时又发现漏罪的,应当先将漏罪与原判决的罪实行“先并后减”;再对新罪与前一并罚后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实行“先减后并”
D.“先减后并”在一般情况下使犯罪人受到的实际处罚比“先并后减”轻
2.关于数罪并罚,下列哪些选项是符合《刑法》规定的? ( ) (2011/2/57)[66]
A.甲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抢劫罪、盗窃罪与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13年、8年、15年有期徒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8年有期徒刑
B.乙犯抢劫罪、盗窃罪分别被判处13年、6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8年有期徒刑。在执行5年后,发现乙在判决宣告前还犯有贩卖毒品罪,应当判处15年有期徒刑。法院数罪并罚决定应当执行19年有期徒刑,已经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
C.丙犯抢劫罪、盗窃罪分别被判处13年、8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8年有期徒刑。在执行5年后,丙又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法院在15年以上20年以下决定应当判处16年有期徒刑,已经执行的刑期,不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
D.丁在判决宣告前犯有3罪,被分别并处罚金3万元、7万元和没收全部财产。法院不仅要合并执行罚金10万元,而且要没收全部财产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对比记忆
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况为:“先并后减”。
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情况为:“先减后并”。
通常情况下,按照第七十一条规定执行的刑罚更重一些。
第五节 缓 刑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司考真题
关于缓刑,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 (2006/2/8)[67]
A.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B.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不适用缓刑
C.对于数罪并罚但宣告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
D.虽然故意杀人罪的法定最低刑为3年有期徒刑,但只要符合缓刑条件,仍然可以适用缓刑
案例索引
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相关规定
本法449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联精选
减刑的限制
《减刑假释规定》
第5条 对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
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相应的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相应缩减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低于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两个月,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一年。
第七十四条 【累犯不适用缓刑】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 【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司考真题
关于缓刑的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 (2011/2/10)[68]
A.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再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且不得再次宣告缓刑
B.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同时禁止其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C.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不得适用缓刑
D.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相关规定
本法84
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司考真题
1.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1月21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2年执行。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徐某伙同他人无故殴打学生傅某,致傅某轻微伤。当地公安局于2008年4月3日决定对徐某行政拘留15日,并于当日开始执行该行政拘留决定。行政拘留结束后,法院撤销对徐某的缓刑,决定收监执行。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2008/2/9)[69]
A.徐某被行政拘留的15天可以折抵刑期
B.徐某被行政拘留的15天不应当折抵刑期
C.应当将1年有期徒刑与15天的拘留按照限制加重原则实行并罚
D.15天的行政拘留应当被1年有期徒刑吸收2.被宣告___的犯罪分子,在___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_,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关于三个空格的填充内容,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2013/2/11)[70]
A.均应填“假释”
B.均应填“缓刑”
C.既可均填“假释”,也可均填“缓刑”
D.既不能均填“假释”,也不能均填“缓刑”
第六节 减 刑
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司考真题
1.关于减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 (2010/2/10)[71]
A.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缓的犯罪分子
B.对一名服刑犯人的减刑不得超过三次,否则有损原判决的权威性
C.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时间可能超过十五年
D.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死缓的罪犯的减刑,需要报请高级法院核准
2.关于减刑、假释的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2013/2/57)[72]
A.对所有未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均可减刑
B.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被执行之日起计算
C.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符合“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的减刑要件,不能减刑
D.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的,不得撤销假释
相关规定
减刑假释规定1、9
第七十九条 【减刑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要点提示
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执行之日起计算。
第七节 假 释
第八十一条 【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司考真题
1.关于假释,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 (2008/2/57)[73]
A.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如果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B.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遵守了各种相关规定,没有再犯新罪,也没有发现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假释考验期满,剩余刑罚就不再执行
C.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数罪并罚
D.对于因杀人、绑架等暴力性犯罪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即使他们被减刑后,剩余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释
2.关于假释,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 (2009/2/12)[74]
A.甲系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即便其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也不构成累犯
B.乙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对乙不能假释
C.丙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丙在缓刑考验期内的第七个月犯有抢劫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九年。丙服刑六年时,因有悔罪表现而被裁定假释
D.丁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九年,犯寻衅滋事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对丁可以假释
相关规定
减刑假释规定10-15
第八十二条 【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第八十三条 【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四条 【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第八十五条 【假释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八十六条 【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 】被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关联精选
新旧刑法之假释适用规定
《时间效力解释》
第9条 1997年9月30日以前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被发现漏罪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适用刑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撤销假释。
第八节 时 效
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对比记忆
1.民事诉讼普通时效
《民法通则》
第135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民事诉讼特殊时效
《民法通则》
第136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行政处罚时效
《行政处罚法》
第29条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司考真题
犯罪分子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特殊情况,经___核准,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人,如有特殊情况,经___核准,实际执行未达13年的,可以假释;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由_____核准,执行死刑;犯罪已经经过20年,如果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_核准。下列哪一选项与题干空格内容相匹配? ( ) (2012/2/13)[75]
A.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B.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C.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D.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要点提示
注意,法条中的逃避侦查或者审判应该以犯罪人的行为是否使司法机关的侦查活动或者使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无法进行为标准,即应限于积极的、明显的,致使侦查、审判工作无法进行的逃避行为,主要是指逃跑或者藏匿、使用虚假证明,证明患有精神病或者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使案件被撤销等。那些在侦查、审判中,作虚假陈述、抵赖否认罪行、栽赃于他人等行为,不能认为是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行为。
司考真题
1980年初,张某强奸某妇女并将其杀害。1996年末,张某因酒后驾车致人重伤。两案在2007年初被发现。关于张某的犯罪行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 ) (2009/2/55)[76]
A.应当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和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
B.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C.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D.不应当追究任何刑事责任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