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国家司法考试全攻略:商法·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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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公布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导 读

合伙企业作为一种经营组织形式,在我国主要由《合伙企业法》规范,要重点理解和把握合伙企业在责任承担方面与其他经营组织形式如公司、个人独资企业等的区别。《合伙企业法》于2006年8月27日进行了一次较大的修订,增添了有限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等重要规定。对于司法考试,主要考点有合伙人出资、合伙事务执行、合伙债务清偿等,尤其注意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之间的区别。

常考法条归类提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命题分析

1.合伙企业的设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谓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所谓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2.所谓普通合伙人,是指在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谓无限连带责任,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连带责任。即所有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都有责任向债权人偿还,不管自己在合伙协议中所承担的比例如何。一个合伙人不能清偿对外债务的,其他合伙人都有清偿的责任。但是,当某一合伙人偿还合伙企业的债务超过自己所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二是无限责任。即所有的合伙人不以自己投入的合伙企业的资金和合伙企业所有的全部资金为限而以合伙人自己所有的财产对债权人承担清偿责任。

3.按照《合伙企业法》“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对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在这种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

(1)对合伙人本人执业行为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合伙企业债务,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执业行为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合伙企业债务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对合伙人本人执业行为中非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合伙企业的债务和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对合伙人执业行为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即以自己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后,不再以自己合法所有或者合法占有的其他财产承担赔偿责任。(07/3/73)

第三条【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的主体】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命题分析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但法律并未限制其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这意味着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是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

强化自测

练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关于合伙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B.个人丧失偿债能力的,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C.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D.夫妻不能在同一个合伙企业中同时作为普通合伙人

讲ABD。A项错,法律仅限制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成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公司不在限制之列。B、D错,法律对自然人作为普通合伙人的规定条件仅为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没有其他限制。

第四条【合伙协议】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命题分析

合伙协议的订立方式既可以是书面协议,也可以是口头协议,但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合伙人之间未订立书面形式的合伙协议,但能够证明事实上存在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事实上的合伙营业,仍然视为合伙。

第五条【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所得税的缴纳】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命题分析

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第七条【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义务】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第八条【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其权益受法律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申请设立应提交的文件】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条【登记程序】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成立日期】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第十二条【设立分支机构】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命题分析

关于登记,合伙企业的规定和公司以及个人独资企业相同:合伙企业成立日期为营业执照签发日期;未办理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注销登记为企业消灭的生效要件。

第十三条【变更登记】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业

第一节 合伙企业设立

第十四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具备的条件】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名称】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第十六条【出资方式】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关联规定 

《民通意见》[1]

48.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命题分析

1.合伙人出资的形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其中“其他财产权利”意味着合伙人可以用实物的使用权出资(与公司股东出资不同);并且,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合伙人可以分期缴付出资。

2.所谓劳务出资,是指出资人以自己的劳动技能等并通过自己的劳动体现出来的一种出资形式,比如从事汽车运输的合伙企业,司机可以以自己的驾驶技能作为出资方式。

3.非货币财产评估问题。第一,是否评估由合伙人协商确定,法律没有“强制评估”;第二,评估方法灵活。需要评估时,如何评估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依法成立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评估结果,进行企业登记作为注册资金时,企业登记机构还要予以核实。

4.劳务出资需要评估,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确定后须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5.合伙人的出资形式多样,不同的出资所反映的性质不完全相同。以现金或明确以财产所有权出资的,意味着所有权的转移,出资人不再享有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而由全体合伙人共有;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商标使用权、专利使用权等权利出资的,出资人一般并不因出资行为而丧失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权利,这些出资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仍属于出资人,合伙企业只享有使用和管理权;对于是以所有权出资还是使用权出资约定不明,而合伙人之间又达不成合意的,应当结合合伙存续期间的实际情况予以判断,推定为以所有权出资或者以使用权出资。(11/3/29)

强化自测

练合伙人的哪一种形式的出资评估须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

A.实物B.土地使用权

C.知识产权D.劳务

讲D。依据本法第16条第3款。

第十七条【出资义务的履行】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11/3/29]

第十八条【合伙协议的内容】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合伙协议生效、效力和修改、补充】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命题分析

1.合伙协议是一种有名合同。生效时间为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11/3/29)

2.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时,不一定必须经过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方能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可对具体方式作出其他约定。

第二节 合伙企业财产

第二十条【合伙企业财产构成】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关联规定 

《民法通则》

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命题分析

合伙企业的财产包括两部分:

1.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人转让财产所有权进行出资而构成合伙企业的财产是合伙企业原始财产取得的一般方式,但这并不等于合伙人只能通过转让所有权的方式来形成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人也可以通过转让占有权、使用权的方式形成合伙企业的原始财产。例如,合伙人可以自己房屋一定时期的占有权和使用权折价作为出资,这时合伙人并不丧失其对房屋的所有权。合伙人也可以自己所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出资,此时合伙人仍保留自己对注册商标、专利的权利。

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强化自测

练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的财产为下列哪项表述的内容?()

A.不仅包括合伙人的出资,还包括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B.仅为按合伙协议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C.仅为合伙人的出资

D.仅为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讲A。合伙企业财产包括出资和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其他合法财产。

第二十一条【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二条【转让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

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命题分析

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方式包括外部转让和内部转让两种情况:

1.外部转让。“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是一项法定的原则,且这项原则是在合伙协议中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合伙协议有另外的约定,即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不经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比如约定三分之二合伙人同意或者一定出资比例同意的情况下,则应执行合伙协议的约定。外部转让的受让人并不当然成为合伙人,还要经过“修改合伙协议”。(12/3/72;10/3/74;06/3/70;05/3/63)

2.内部转让。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内部转让因不涉及合伙人以外的人参加,合伙企业存续的基础没有发生实质性变更,所以不需要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只需要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产生法律效力。(11/3/92)

强化自测

练张某向陈某借款50万作为出资,与李某、王某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二年后借款到期,张某无力还款。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经李某和王某同意,张某可将自己的财产份额作价转让给陈某,以抵销部分债务

B.张某可不经李某和王某同意,将其在合伙中的份额进行出质,用获得的贷款偿还债务

C.陈某可直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张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D.陈某可要求李某和王某对张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讲AC。B项依据本法第25条,张某出质应李、王一致同意。C项依据第42条,正确。D项,个人债务,其他合伙人无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优先购买权】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受让人成为合伙人】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十五条【以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节 合伙事务执行

第二十六条【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命题分析

合伙事务的执行是指为了实现合伙目的而进行的业务活动。执行合伙事务是合伙人的权利,每一个合伙人,不管出资额多少,对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合伙事务的执行可以采取灵活的方式,只要全体合伙人同意即可。具体方式包括四种:

1.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

2.由各合伙人分别单独执行合伙事务;

3.由一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4.由数名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合伙人的,其执行合伙事务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13/3/72)

第二十七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监督权】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11/3/30]

第二十八条【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报告义务、权利义务承担及合伙人查阅财务资料权】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第二十九条【提出异议权和撤销委托权】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11/3/30]

第三十条【合伙企业有关事项的表决办法】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本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命题分析

合伙企业的表决方式可以通过合伙协议加以约定,可以是一人一票,也可以是别的方式,而不实行一人一票;可以约定哪些事项需要2/3以上的合伙人通过,哪些事项过半数通过。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则依一人一票且过半数通过的方式处理。

合伙事务执行方面和其他方面的决议事项,合伙企业法都采取了约定优先的原则,即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只有在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才适用合伙企业法的规定。(11/3/93)

第三十一条【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11/3/93;11/3/94]

第三十二条【竞业禁止和限制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交易】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11/3/93]

第三十三条【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10/3/34]

关联规定 

《合伙企业法》

第四十条 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命题分析

本条规定的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才能执行,合伙人如果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强化自测

练关于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如合伙协议未作约定且合伙人协商不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配

B.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C.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分配

D.应当按合伙人的贡献决定如何分配

讲B。有协议从协议,无协议又协商不成的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四条【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第三十五条【经营管理人员】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1/3/94]

第三十六条【财务、会计制度】合伙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节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第三十七条【保护善意第三人】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八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第三十九条【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追偿权】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四十一条【相关债权人抵销权和代位权的限制】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偿还债务】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关联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七十六、八十三、八十四条(略)

命题分析

1.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是指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即合伙企业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关系。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与合伙企业是当然的代表关系,合伙企业内部的执行合伙人的权利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善意第三人是指与合伙企业进行法律行为的人,其主观上不知合伙企业内部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限制,包括善意取得合伙财产和善意与合伙企业设定其他法律关系的人。

不对外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与合伙企业构成表见代理关系,无执行权的合伙人对外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法律行为的法律责任,由合伙企业和全体合伙人承担。在合伙企业内部,承担责任的合伙人有追偿权。(13/3/71;13/3/72;03/3/62;03/3/16)

2.注意合伙企业债务清偿的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

(1)对普通合伙企业,不足清偿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①合伙企业的债务优先由合伙企业自身的财产来清偿;②当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由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合伙人的清偿责任属于补充性责任。合伙人承担的清偿责任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对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参见第57、58条的规定。

(3)对于有限合伙企业,参见第74条的规定。同时注意:①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也不是绝对的,当出现法定情形时,有限合伙人也会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参见第76条的规定。②有限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人的,原有限合伙人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规定。

3.注意当合伙人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时,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债权人不得自行接管,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人只能获得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而不能取得合伙人的身份,也不能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权利。(12/3/72;06/3/27;05/3/29)

第五节 入伙、退伙

命题分析

本节需要掌握好下列知识点:

1.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的告知义务主要涉及两方面内容:一是告知的内容,主要是原合伙企业的组织结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是告知的程序,本法未作明确规定,一般说来,原合伙人应当履行充分告知义务,即既要及时告知、不得拖延,又要达到能够使一般人足够了解的程度。

2.新合伙人可以下列两种方式入伙:(1)从原始合伙人手中取得部分或全部合伙权益,但需征得原合伙人全体同意;(2)投入资本,取得新合伙企业的权益。

3.入伙的条件和程序为:(1)须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2)合伙协议无相反约定;(3)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在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07/3/35)

4.新合伙人的权利义务。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一样享有平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注意在普通合伙企业中,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中,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06/3/28)

5.退伙,是指合伙人身份归于消灭的法律事实。退伙的原因,可以是基于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也可以基于与合伙人本人意志无关的事件。退伙分为:协议退伙、声明退伙、法定退伙、除名退伙。(1)协议退伙(第45、46条),是退伙人与其他全体合伙人就退伙达成协议,从而使自己的合伙人资格归于消灭。协议退伙分为事前协议退伙和事后协议退伙。(2)声明退伙(第45、46条),又称自愿退伙,是指基于合伙人的自愿而退伙,一般须有正当理由,否则就是属于违约行为,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3)法定退伙(第48条),是指法定退伙事由的出现而导致的合伙人资格的消灭。注意法定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4)除名退伙(第49条),是指将合伙人从合伙关系排除,终止全体其他合伙人与该合伙人的合伙关系。开除合伙人,须符合下列条件:必须有正当理由;必须经被除名人以外的合伙人全体同意。

6.退伙产生的法律后果主要有:(1)合伙财产的分割。(2)普通合伙人对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退伙人对以后发生的债务不再承担清偿责任。(06/3/28)

7.普通合伙人死亡,继承人不当然成为合伙人:(1)协议有约定或者其他合伙人都同意,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人。(2)继承人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成为有限合伙人。不同意,则退伙,退还财产份额。(第50条)(08/3/26;06/3/70)

强化自测

练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关于入伙与退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若入伙协议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承担责任,该约定无效

B.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法院强制执行,其对此后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C.若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其继承人自动取得合伙人资格

D.有限合伙中的有限合伙人有权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等事宜

讲BD。A错,依据第44条,该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但对内有效。C错,合伙人的继承人需依法定条件取得合伙人资格,见第50条。

第四十三条【入伙】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四十四条【新合伙人的权利、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十五条【约定合伙期限的退伙】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命题分析

在约定有合伙期限的情形下,合伙人有两种途径退出合伙:一是与其他合伙人协商,取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则无需任何理由都可以退伙;二是出现第45条(一)、(三)、(四)三种情形时,合伙人可以单方提出退伙,无须取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11/3/92)

第四十六条【未约定合伙期限的退伙】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11/3/92]

第四十七条【违规退伙的法律责任】合伙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八条【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四十九条【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命题分析

1.第48条意味着:(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成为合伙企业设立时的初始合伙人;(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且只能成为有限合伙人,而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13/3/71)

2.当然退伙与除名退伙的不同之处在于:当然退伙的原因是客观性的,应当退伙的合伙人主观上并无过错,并未实施损害合伙人企业利益的行为;而除名退伙的原因是主观性的,即退伙的合伙人发生了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行为,其退伙含有惩罚性的因素。所以,在判断哪些原因是导致当然退伙的原因、哪些原因是导致除名退伙的原因时,合伙人的主观状态即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实施了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行为,是关键的判断因素。

第五十条【合伙人死亡时财产份额的继承】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命题分析

本条是关于合伙人的继承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继承问题。(11/3/71;09/3/28;08/3/26;06/3/70)

合伙人死亡时其继承人可依法定条件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合伙人的继承人成为合伙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继承人必须对死亡的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的继承权。

2.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过全体合伙人的同意。

3.死亡的合伙人的继承人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从继承开始之日起获得。

强化自测

练1.甲、乙、丙、丁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乙是合伙事务的执行人。企业存续期间,甲转让部分合伙份额给丁用于偿债并告知了乙、丙。后甲经乙同意又将部分份额送给其情人杨某。甲妻知情后与甲发生冲突,失手杀死甲而被判刑。甲死后,其妻和16岁的儿子要求继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份额,各合伙人同意甲妻和甲子的请求。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丁受让甲的合伙份额为有效

B.杨某能够取得甲赠与的合伙份额

C.甲妻可以取得合伙人资格

D.甲子可以取得合伙人资格

2.2007年1月,甲、乙、丙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2008年2月,甲与戊结婚。2008年7月,甲因车祸去世。甲除戊外没有其他亲人,合伙协议对合伙人资格取得或丧失未作约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B.戊依法自动取得合伙人地位

C.经乙、丙一致同意,戊取得合伙人资格

D.只能由合伙企业向戊退还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讲1.ACD。合伙企业内部份额转让通知即可,丁受让有效。甲妻和甲子是合法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取得合伙人资格。向杨某的转让应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仅甲同意,转让无效。

2.C。协议未作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继承人戊可以取得合伙人资格。

第五十一条【退伙结算】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五十二条【退伙人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五十三条【退伙人对退伙前企业债务的责任】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十四条【退伙时分担亏损】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担亏损。

第六节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第五十五条【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未作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至第五节的规定。

第五十六条【名称】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第五十七条【责任形式】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命题分析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相对于普通合伙企业,主要区别在于:承担责任的原则不同。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人本人执业行为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合伙企业债务,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执业行为中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合伙人本人执业行为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合伙企业债务和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在这种合伙中各合伙人仍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这种责任仅局限于合伙人本人业务范围及其重大过错,即对企业形成的债务属于本人职责范围且由本人的重大过错所导致的方承担无限责任,对于其他合伙人职责范围或重大过错所导致的债务不负连带责任。

强化自测

练甲在执行某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事务时由于重大过失致使企业损失一大笔资金,则对于这笔损失应当由谁来负责?()

A.甲自己负责

B.合伙企业以企业财产负责

C.先以企业财产承担责任,不足以清偿的,由甲自己承担无限责任

D.先以企业财产承担责任,不足以清偿的,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讲C。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造成合伙企业债务时,首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承担对外清偿责任,不足时由有过错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没有过错的合伙人不再承担责任。

第五十八条【合伙人过错的赔偿责任】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执业风险基金和职业保险】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章 有限合伙企业

命题分析

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公司区别如下:(1)在经营管理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一般均可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含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而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一般不参与合伙的具体经营管理,而由普通合伙人从事具体的经营管理。(2)在风险承担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间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以其各自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而有限合伙企业中不同类型的合伙人所承担的责任则存在差异,其中有限合伙人以其各自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之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09/3/74)

强化自测

练甲乙丙丁4人组成一个运输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规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某日,丁为合伙企业运送石材,路遇法院拍卖房屋,丁想替合伙企业竞买该房,于是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将石材质押给徐某,借得20万元,竞买了房子。徐某的债权若得不到实现,应当向谁主张权利?()

A.应当要求丁承担清偿责任

B.应当要求甲、乙、丙、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应当要求甲、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D.应当要求甲、乙、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讲D。依据第76条,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交易,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甲乙为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甲、乙、丁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条【有限合伙企业的法律适用】有限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二章第一节至第五节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合伙人人数以及要求】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第六十二条【名称】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第六十三条【合伙协议内容】合伙协议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四)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五)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第六十四条【出资方式】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第六十五条【出资义务的履行】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登记事项】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第六十七条【合伙事务执行】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第六十八条【合伙事务执行禁止】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命题分析

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由普通合伙人执行。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也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这是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重大区别。在普通合伙企业中,任何一个合伙人都有权执行合伙事务,都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地位是完全平等的。(09/3/27)

强化自测

练甲是某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持有该企业15%的份额。在合伙协议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甲在合伙期间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实施了下列行为,其中哪一项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

A.将自购的机器设备出租给合伙企业使用

B.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购买汽车一辆归合伙企业使用

C.以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向银行提供质押担保

D.提前一个月通知其他合伙人将其部分合伙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

讲B。A项合法,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交易;C项合法,除非合伙协议另有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财产份额出质;D项合法,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财产份额对外转让,但应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B项违法,有限合伙人不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

第六十九条【利润分配】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条【有限合伙人与本有限合伙企业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有限合伙人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二条【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出质】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对外转让】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七十四条【有限合伙人以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偿还债务】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五条【合伙人结构变化时的处理】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第七十六条【表见代理及无权代理】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命题分析

该条规定的是表见普通合伙。有限合伙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有限合伙人的行为足以使得第三人合理信赖其为普通合伙人时,则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内对合伙企业有赔偿责任。但这一规定明确表见普通合伙仅适用于该特定的情形,而非从合伙人地位上完全否认有限合伙人的身份,对其他不构成表见普通合伙的情形,有限合伙人仍旧承担有限责任。(10/3/33)

强化自测

练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关于此规定在合伙法原理上的称谓,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事实合伙

B.表见普通合伙

C.特殊普通合伙

D.隐名合伙

讲B。事实合伙,是基于存在合伙的事实,但没有书面合伙协议的合伙关系。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的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出资,不参加实际的经济活动,而分享营业利益,并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亏损责任的合伙。特殊普通合伙在《合伙企业法》中已有规定。

第七十七条【新入伙有限合伙人的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七十八条【有限合伙人当然退伙】有限合伙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第七十九条【有限合伙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不得被退伙】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命题分析

与普通合伙人相比较,有限合伙人的特殊权利有:

1.有限合伙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而普通合伙人需要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也是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2.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而普通合伙人通常是不可以的,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

3.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而普通合伙人是不可以的。

4.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而普通合伙人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5.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只需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而普通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6.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而普通合伙人若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除非经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只能作退伙处理。(09/3/27)

第八十条【有限合伙人死亡或者终止时的资格继受】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第八十一条【有限合伙人退伙后的责任承担】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第八十二条【合伙人类型转变】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八十三条【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债务责任承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八十四条【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债务责任承担】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命题分析

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的转换:

1.当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时,有限合伙企业转为普通合伙企业,并应当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

2.当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时,则该企业不再是合伙企业,故应解散;

3.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4.转变后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对转变前的债务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13/3/93)

强化自测

练甲、乙、丙、丁成立一普通合伙企业,一年后甲转为有限合伙人。此前,合伙企业欠银行债务30万元,该债务直至合伙企业因严重资不抵债被宣告破产仍未偿还。对该30万元银行债务的偿还,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丙、丁应按合伙份额对该笔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无须承担责任

B.各合伙人均应对该笔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C.乙、丙、丁应对该笔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无须承担责任

D.合伙企业已宣告破产,债务归于消灭,各合伙人无须偿还该笔债务

讲B。甲转为有限合伙人后对转变前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企业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仅B项正确。

第四章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第八十五条【解散的情形】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八十六条【清算】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八十七条【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所执行的事务】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第八十八条【债权申报】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八十九条【清偿顺序】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九十条【注销】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九十一条【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的责任】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十二条【破产】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命题分析

依本条规定,当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选择以下两种途径中的任何一种以保护自己的债权:其一,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实现自己的债权;其二,直接要求普通合伙人按照无限连带责任的规定偿还债务。(08/3/25;07/3/73)

第五章 法 律 责 任

第九十三条【骗取企业登记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名称中未标明法定字样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五条【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合伙业务及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第九十六条【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法律责任】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七条【擅自处理合伙事务的法律责任】合伙人对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的法律责任】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九条【违反竞业禁止或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规定的法律责任】合伙人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条【未依法报送清算报告的法律责任】清算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清算人承担和赔偿。

第一百零一条【清算人执行清算事务时牟取非法收入或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法律责任】清算人执行清算事务,牟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收入和侵占的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清算人违法隐匿、转移合伙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财产的法律责任】清算人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合伙企业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法律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零四条【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合伙企业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合伙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民事赔偿责任和罚款、罚金的承担顺序】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七条【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采取合伙制的法律适用】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采取合伙制的,其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可以适用本法关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的制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实施日期】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1]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