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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公证处可以为在我驻外使、领馆登记结婚的我国公民办理结婚公证的通知
(1995年5月4日 〔95〕司公函0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据我驻米兰总领事反映,一些在该馆登记结婚的我国侨民,其在国内的一方配偶为申请出国团聚,持该总领馆出具的结婚证申办结婚公证时,公证处不予办理。为了维护我国侨民侨眷的正当权利,经研究,今后公证处对上述情况应比照外交部领事司《关于自费留学生婚姻的有关问题》〈领认函[1990]002号〉[见《公证规章集成》第314-315页]第二条的规定办理,即,公证处根据我驻外使馆出具的结婚证及其他证据,为当事人办理结婚公证书。
请及时通知所属办理涉外公证的公证处。
附件:
结婚公证书
()字第号
兹证明×(男,年×月×日出生)与×(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大使馆(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总领事馆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领事馆)登记结婚。
照片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
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