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于2009年12月26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侵权责任法是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民事基本法律。
(一)关于承担侵权责任的原则
承担侵权责任的原则是追究侵权责任的基本依据,一般称为归责原则。本法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明确我国侵权责任制度实行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二)关于产品责任
本法在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基础上,对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和仓储者的产品责任以及追偿制度作了明确规定。同时,根据实践中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本法进一步规定:1.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2.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原则的基础上,针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处理中的具体情况作出进一步规定。比如,机动车租赁、借用、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的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等,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承担赔偿责任。2012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包含责任认定、赔偿范围认定、责任承担认定、诉讼程序等五个方面的内容。该解释是《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后,最高法制定的第一个配套专题解释,具有很强的实务指导意义。
(四)关于医疗损害责任
关于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本法区分不同情况作了三方面规定:1.诊疗损害实行过错责任。2.医务人员未尽告知义务的赔偿责任。3.因药品、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损害的,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实行追究责任。
本法也规定了患者有损害,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三种情形,即: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其中,在第1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关于环境污染责任
本法在民法通则和各环保法律关于环境污染责任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环境污染责任制度,规定:1.因环境污染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2.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3.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六)关于高度危险责任
本法在民法通则和民用航空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
(七)关于网络侵权责任
本法在总结有关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对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的条件、方式等作了明确规定。
(八)关于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责任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未成年人在学校、幼儿园受到伤害时学校、幼儿园的赔偿责任作出明确规定。本法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民事行为能力以及造成损害的主体等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规定。
(九)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为了更好地规范饲养动物的行为,进一步明确饲养人的责任,本法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等内容。
(十)关于精神损害赔偿
本法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明确规定,但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严格限制,即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侵权责任法还对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等问题作了规定。总体上形成了保护民事主体各项合法民事权益的一部完善的法律。